創業圓夢計畫補助作業要點—詹翔霖教授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創產業創業圓夢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文壹字第09920222392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文壹字第10020180931號令訂定修正第七點
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鼓勵優秀人才投入
臺灣文創產業,提升我國文創產業質能等多元目的,特訂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創產業
創業圓夢計畫」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文創產業」,係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所指定之產業。
三、甄選條件:
符合本要點申請人資格之個人或團體,提出「文創產業創業計畫書」,其內容須具有創業願景
與可執行性,且符合下列規定:
(一)創業計畫內容需符合本要點第二點所稱之文化創意產業。
(二)需為未創業之文創產業創業企劃案。
(三)需為未創業之個人或團體;計畫書入選後,須依計畫書規劃之人力配置執行。
四、申請人資格:
年滿十八歲有志投入文化創意產業,且尚未以營利為目的,辦理相關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或
二位以上國民共同組成之團體,皆可撰寫「文創產業創業計畫書」提出申請。
五、獎勵補助內容:
(一)初審通過者,可獲得專業諮詢顧問團隊之輔導,針對創業計畫書之可執行性內容進行
調整修改,並對欲創業企業進行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規劃。
(二)初審通過者,須備齊調整後創業計畫書與相關文件資料,繼續投件參加決審評選,可
獲得新臺幣五萬元獎金。
(三)決審通過,且順利完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者,可獲得新臺幣四十五萬元創業獎金,另
進駐本會所補助之育成中心者,自進駐日起為期一年,每月可獲得新臺幣三仟元補助。
(四)獎助名額依每年預算及實際申請案件之審查情形而訂。
六、獎金、補助款額與撥付核銷方式:
本要點所核定獎勵補助之創業計畫個人或團體須設定單一代表人,且為與本會締約之代表人。
(一)各階段獎、補助措施及金額說明:
階段 |
獎、補助措施及金額 |
撥付核銷方式 |
初審 |
1. 初審通過之申請者可以獲得新臺幣五萬元 |
初審通過之申請者於本會核定後檢送修正後計畫書(含電子檔)乙份及獎金核定數之領據,並進入決審程序,經審核無誤後撥付。 |
決審 |
1. 決審通過,且順利完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 |
創業計畫書決審通過,且順利完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者,檢附計畫書(含電子檔)乙份、公司營登完成之佐證資料,及創業獎金核定數之領據等函送本會,經審核無誤後撥付創業獎金。 |
進駐本會補助之育成中心 |
1. 決審通過者,且進駐本會所補助之育成 |
決審通過且順利進駐本會所補助之育成中心者,於每季檢附公司營運成果報告、企業營運所需,如水、電、器材設備等等單據影本及領據等函送本會,經審核無誤後撥付之。 |
(二)各階段申請與評審結果,本會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與獲選單位,惟相關獎金或補助金額
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會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三)本要點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
收據)日期應與計畫執行期間相符,收支結算如有賸餘應繳回本會。
七、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申請時間:
1. 九十九年度:要點公布次日起三十日內接受補助申請。
2. 一百年度:三月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
3. 一百零一年度以後:收件期間以實際公告內容為準。
(二)截止期限為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截止日若為例假日,則順延一日。
(三)申請者應於本會公告受理期間檢具申請表一份(表格如附件)及創業計畫書十五份,
以掛號寄送或專人送達本會(不以郵戳為憑)。
(四)創業計畫書之內容須包含以下內容:(參考格式如附件)
1. 創企業名稱與營運範疇。
2. 創企業之短、中、長期(至少三年)發展方向、策略、商品樣態及特色、市場定位、
商業模式、資金來源及運用規劃等說明。
3. 創企業成員配置與資歷說明。
4. 預期效益。
5. 其他相關有助於評審之資料。
(五)本會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通過評選,均不予退件,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
八、評審方式:
(一)本會邀集專家、學者與本會代表組成評審委員會,審核申請計畫書。評審委員如有採購
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六條規定情形者,應予迴避或解聘。
(二)評審作業分兩階段執行:
1. 初審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初審通過者,應針對審查意見,調整創業計畫書內容,並以
修改後之計畫書參與決審。
2. 決審以書面及召開評審委員會議審查為原則;決審通過者,須依所提計畫書落實執行。
(三)所提創業計畫書須以三年為規劃期,評審重點與比重分配如下:
編號 |
評選重點 |
比重 |
1 |
創業計畫可行性 |
百分之二十 |
2 |
創業資金來源與運用規劃 |
百分之二十 |
3 |
永續性經營發展策略 |
百分之二十 |
4 |
商品特色與市場定位 |
百分之二十 |
5 |
成員資歷 |
百分之十 |
6 |
商業模式 |
百分之十 |
總計 |
百分之百 |
九、考評:
(一)核定補助之案件,應依計畫書內容確實執行,本會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
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二)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
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會。
(三)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本會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
之重要參考。
(四)本要點所核定補助之計畫,其相關文宣資料,應於明顯處載明本會為指導贊助單位;
相關宣傳、記者會、產品發表會及開閉幕式等重要活動,應於二週前通知本會。
十、本要點內各階段評審通過之個人或團體,均須完成該階段之任務,無故中途退出者,須依照
比例,無異議退還本會獎金及補助款。如有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會得依「行政院
文化建設委員會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十一、本補助計畫之各項紀錄作品(含文字、照片、影像、紀錄片等)、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及
影音資料等著作,本會及經本會授權單位得自由運用各項政策推廣、書籍出版、媒體宣傳等
活動。受本會獎補助之單位有義務配合本會舉辦各種推廣宣傳及媒體拍攝紀錄等活動。
十二、本會為推動具有文創價值及時效性之政策,得依實際需要專款補助相關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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