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文化創意產業創業圓夢計畫」計畫書

 

 

計畫編號:(不需填)

計畫名稱:

產業別:

□視覺藝術產業;□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

□工藝產業;□電影產業;□廣播電視產業;□出版產業;□廣告產業;

□產品設計產業;□視覺傳達設計產業;□設計品牌時尚產業;

□建築設計產業;□數位內容產業;□創意生活產業;

□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

以上產業類別請單選,產業內容詳見附錄、文化創意產業內容及範圍

 

申請者(團體)屬性:□個人   □工作團隊   □社團法人

申請者(團體)名稱:

 

 

 

 

中華民國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100年度「文化創意產業創業圓夢計畫」 

計畫摘要表 

計畫編號:  

計畫名稱

 

申請人

(或團體)

 

申請人

(需為未來公司設立之負責人)

身分證

字號

 

團體

團體

名稱

 

團體

立案字號

若非正式立案之社團法人不必填寫

代表人

 

身分證

字號

 

計畫主持人

(同申請人)

電話

 

聯絡人

 

電話

 

 

 

e-mail

 

 

 

 

 

實施期程

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產業別

 (請參考封面文創16大產業類別)

計畫經費

總經費:      元

申請補助:      元

其它經費來源:

計畫內容摘 要

(800字為限)

一、    計畫目標:

 

二、    實施策略及方法:

 

三、    預期效益及成果評估指標

 

四、    計畫限制條件及解決構想

 

             

 


 

 

【計畫書參考格式】

 

第二頁:目錄

(章節名稱)………………………………………………….(頁次)

第三頁以下:計畫書

壹、計畫緣起

貳、計畫目標

一、目標說明:請條列敘明本計畫預期達成之具體目標。

二、限制條件:計畫執行可能遭遇之問題。

參、計畫內容

(請詳述計畫項目、執行方式等,需帶入產業機制,並需規劃三年發展策略與方向。欲創企業之短、中、長期發展方向、策略,以及商品樣態、市場評估、獲利模式、資金來源等說明)。

肆、欲創設公司之基本描述(含公司名稱、資本額、欲創企業成員資源配置及資歷說明。

伍、經費預算(可參考下頁經費編列參考格式)

一、經費需求:含數量及單價估算,並於經費表中確切註明擬以本會補助款支用項目(不得用於機械設備費、常態性人事費及行政管理費)。

二、經費來源:包括自籌款及其它經費來源。

三、經費編列參考格式如下,可依個案需求再行調整:

經費項目

細目

單價(元)

數量

小計(元)

分攤金額

自籌款

補助款

 

 

 

 

 

 

 

 

 

 

 

 

 

 

 

 

 

 

 

 

 

陸、預期效益

一、執行本計畫之預估獲利或營業額。

二、跨業別/跨領域之參與程度。

三、其它。

柒、附錄(各計畫項目之必要附件及有關之補充資料、其他相關有助於評審之資料)

 

註:以上為計畫書必備之基本內容及規範,申請者可視需求彈性增加其他項目。


附錄、文化創意產業內容及範圍

中華民國99830日文壹字第09920200354

產業類別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內容及範圍

備註

一、視覺藝術
產業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指從事繪畫、雕塑、其他藝術品創作、藝術品拍賣零售、畫廊、藝術品展覽、藝術經紀代理、藝術品公證鑑價、藝術品修復等行業。

 

二、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指從事音樂、戲劇、舞蹈之創作、訓練、表演等相關業務、表演藝術軟硬體(舞台、燈光、音響、道具、服裝、造型等)設計服務、經紀、藝術節經營等行業。

 

三、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指從事文化資產利用、展演設施(如劇院、音樂廳、露天廣場、美術館、博物館、藝術館(村)、演藝廳等)經營管理之行業。

所稱文化資產利用,限於該資產之場地或空間之利用。

四、工藝產業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指從事工藝創作、工藝設計、模具製作、材料製作、工藝品生產、工藝品展售流通、工藝品鑑定等行業。

 

五、電影產業

行政院新聞局

指從事電影片製作、電影片發行、電影片映演,及提供器材、設施、技術以完成電影片製作等行業。

 

六、廣播電視
產業

行政院新聞局

指利用無線、有線、衛星或其他廣播電視平台,從事節目播送、製作、發行等之行業。

 

七、出版產業

行政院新聞局

指從事新聞、雜誌(期刊)、圖書等紙本或以數位方式創作、企劃編輯、發行流通等之行業。

1、數位創作係指將圖像、字元、影像、語音等內容,以數位處理或數位形式(含以電子化流通方式)公開傳輸或發行。

2、本產業內容包括數位出版產業價值鏈最前端數位出版內容之輔導。

八、廣告產業

經濟部

指從事各種媒體宣傳物之設計、繪製、攝影、模型、製作及裝置、獨立經營分送廣告、招攬廣告、廣告設計等行業。

 

九、產品設計
產業

經濟部

指從事產品設計調查、設計企劃、外觀設計、機構設計、人機介面設計、原型與模型製作、包裝設計、設計諮詢顧問等行業。

 

十、視覺傳達
設計產業

經濟部

指從事企業識別系統設計(CIS)、品牌形象設計、平面視覺設計、網頁多媒體設計、商業包裝設計等行業。

1、視覺傳達設計產業包括「商業包裝設計」,但不包括「繪本設計」。

2、商業包裝設計包括食品、民生用品、伴手禮產品等包裝。

十一、設計品牌時尚產業

經濟部

指從事以設計師為品牌或由其協助成立品牌之設計、顧問、製造、流通等行業。

 

十二、建築設計產業

內政部

指從事建築物設計、室內裝修設計等行業。

 

十三、數位內容產業

經濟部

指從事提供將圖像、文字、影像或語音等資料,運用資訊科技加以數位化,並整合運用之技術、產品或服務之行業。

 

十四、創意生活產業

經濟部

指從事以創意整合生活產業之核心知識,提供具有深度體驗及高質美感之行業,如飲食文化體驗、生活教育體驗、自然生態體驗、流行時尚體驗、特定文物體驗、工藝文化體驗等行業。

 

十五、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

行政院新聞局

指從事具有大眾普遍接受特色之音樂及文化之創作、出版、發行、展演、經紀及其周邊產製技術服務等之行業。

 

十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

指從事中央主管機關依下列指標指定之其他文化創意產業:
一、產業提供之產品或服務具表達性價值及功用性價值。
二、產業具成長潛力,如營業收入、就業人口數、出口值或
  產值等指標。

 

附註:

一、對附表之產業內容與範圍有疑義者,得申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產業認定。

二、申請認定之產業若有橫跨二以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虞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

 

文化創意產業內容及範圍」資料來源:

文建會網站http://www.cca.gov.tw/law.do?method=find&id=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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