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9年3月31日第960次委員會議通過,樂到家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樂到家公司)未於簽約後將加盟契約書交付交易相對人留存,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公平會除命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接獲民眾檢舉指稱,渠於96年4月間與樂到家公司簽約成為樂到家公司之加盟店,但樂到家公司於簽約後未將契約書交付,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樂到家公司則承認因作業疏失,未將契約書交付予檢舉人,直到98年12月29日才由委任律師將契約書轉交檢舉人。    公平會指出,加盟關係雙方均須依照契約內容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倘未持有契約書將妨礙權利之正常行使。樂到家公司立於加盟業主地位,具有交易資訊及市場之優勢,卻未將契約書交付予檢舉人,將使檢舉人行使權利發生困難,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並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作成前開處分。 引用http://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0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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