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好站評選作業要點
一、目 的:為推動創意生活產業之發展,特辦理設計好站評選作業,期能藉此樹立學習模範,推廣普及創意生活產業。
二、主辦單位:經濟部工業局
三、執行單位:財團法人台灣創意設計中心
四、申請對象:於中華民國境內合法登記,相關創意生活產業之事業體,包括一般企業、合作社與非營利組織等之營利事業體。
五、評選標的:設計好站,係以創新設計為核心價值,其商品、服務或空間氛圍等特色均有創新設計具體表現,且足以代表台灣在地生活美學。
六、報名方式:
(一) 報名受理時間:全年受理。
(二) 報名受理地點:設計好站執行單位。
報名送件方式:採郵寄、親自送達或電子郵件均可。
報名應具備資料:
1.評選申請書封面頁。(如附錄二)
2.評選申請書。(如附錄三)
(可由計畫網站http://designspot.boco.com.tw/ 下載相關電子檔案資料)
七、評審作業:評選流程如附圖,採資格審查、現場審查與複審階,段說明如下:
(一)資格審查:由執行單位負責審查參加評選事業報名資料是否齊備。
(二)現場審查:每家參與評選廠商可由評選小組召集人指派1位訪視委員進行現場審查。
(三)複審:現場審查結果由執行單位彙整後,向評選小組提報,進行複審。
八、評審標準:
(一)設計好站事業評審標準:
評分項目 (權重) |
評分細項 |
參考說明 |
1.生活風格的經營理念 (20%) |
1.1 生活風格特色 |
生活風格與事業定位之關聯 |
1.2 生活風格在事業體的表現方式 |
為了突出及呈現生活風格所採取的相關作法,如產品、 服務、活動、空間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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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顯著及生活風格差異化 |
為了達到顯著及獨特差異化所採取的相關作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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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生活風格感受及價值主張 |
所提供給顧客的價值主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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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心知識的運用(20%) |
2.1 地方、社區生活或文化特色的創意化運用 |
|
2.2科技、美學、行銷的創意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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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深度體驗的模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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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提供人際互動新穎體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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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辦理學習體驗或創新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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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質美感的感受(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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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空間的美感設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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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產品的美感設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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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整體事業經營特色(20%) |
5.1創意或文化運用之顧客價值感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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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事業經營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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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未來發展潛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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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設計好站續約評審標準:
評分項目 (權重) |
評分細項 |
參考說明 |
1.生活風格的經營理念 (20%) |
1.1 生活風格特色 |
生活風格與事業定位之關聯 |
1.2 生活風格在事業體的表現方式 |
為了突出及呈現生活風格所採取的相關作法,如產品、 服務、活動、空間等 |
|
1.3 顯著及生活風格差異化 |
為了達到顯著及獨特差異化所採取的相關作法 |
|
1.4生活風格感受及價值主張 |
所提供給顧客的價值主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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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心知識的運用(20%) |
2.1 地方、社區生活或文化特色的創意化運用 |
|
2.2科技、美學、行銷的創意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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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深度體驗的模式(20%)
|
3.1提供人際互動新穎體驗 |
|
3.2 辦理學習體驗或創新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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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質美感的感受(20%)
|
4.1空間的美感設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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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產品的美感設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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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整體事業經營特色(20%) |
5.1創意或文化運用之顧客價值感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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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事業經營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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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未來發展潛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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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過設計好站評選之合格標準為各分項加權分數總和為70分以上。
九、證書授予與合約簽訂
通過評選之設計好站授予證書(附錄五)及簽訂合約書(附錄六),並授予設計好站標章使用權。
(一) 設計好站證書,分別記載通過評選業者名稱、評定事業名稱、
證書編號及有效起迄日期。
(二) 設計好站證書及合約書有效期間為一年,於接獲通知後三十日
內與執行單位簽訂合約書。
十、創意生活產業標章使用年限:
(一)凡通過評選之設計好站,可依「設計好站標章使用須知」(附錄七)規定使用「設計好站標章」。
(二)設計好站標章依授證年起有效期為一年,於期滿前四個月內得
向執行單位申請實地訪視評核,評核結果提報評選小組審議通過
後,換發證書及簽訂新約。
十一、變更、換發證書及簽訂新約
通過評選之設計好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向執行單位申請變更、換發證書及簽訂新約:
(一)合約期間,設計好站證書有關申請評選業者名稱及通過評選之設計好站名稱等記載事項內容變更。
(二)合約期滿前四個月內得向執行單位申請評核,評核結果提報評選小組審議通過後,換發證書及簽訂新約。
十二、續約
(一)通過評選之設計好站每一年約滿後,得由執行單位通知進行續約評核,設計好站經續約二次通過後,得由執行單位不定期進行抽查,抽查結果若有未符評選辦法規定,將提報評選小組處理。
(二)設計好站續約二次後,其申請評選業者名稱及通過評選之設計好站名稱等記載事項內容若有變更,得依評選作業要點第十一條,向執行單位申請變更。
(三)設計好站續約二次後,由執行單位依評選作業要點第十三條,進行追蹤訪視。
十三、追蹤訪視
(一)凡通過評選之設計好站應繼續維持並提升其經營品質水準,執行單位得不定期追蹤評定事業。如有需要者,得要求通過評選之設計好站提出書面報告或進行實地訪視,如有不符合相關規定者,得限期令其改善,期滿如仍未符合規定者,執行單位應報請評選小組審議後予以終止合約並公告。
(二)通過評選之設計好站應定期(以半年為原則)填報設計好站自我追蹤表(如附錄四),並提送執行單位進行追蹤。
十四、廠商權利與義務:
(一)通過評選之設計好站,可依「設計好站標章使用須知」規定使用「設計好站標章」,並可參與計畫辦理之推廣宣導活動。
(二)通過評選之設計好站,有懸掛設計好站標章並於網站公布,及配合協助推廣計畫之義務。
(三)通過評選之設計好站廠商,須接受執行單位不定期派員追蹤訪視,以確保標章認証品質。
附錄一 設計好站定義及其特色與創意表現
一、設計好站定義
設計好站共分三類,包含「複合式經營創意生活事業」、「創意設計商店」及「創意設計餐廳」,係以創新設計為核心價值,其商品、服務或空間氛圍等特色均有創新設計具體表現,且足以代表台灣在地生活美學。並預計未來將擴大辦理食、衣、住、行等分類,進行全台廠商認證。
二、創意特色與創意表現:
1.創意特色可包括下列層面:
(1)創意與民生相關課題的整合發展。
(2)整合上中下游垂直式產業或水平式異業之產業合作型態。
(3)經營方式融入科技、美學,提高國民生活品質。
(4)萃取具地方、社區生活之創意元素加以組合,賦予生命力並擴大應用。
2.創意表現可包括下列層面:
(1)產品創意:產品功能與造型推陳出新或賦予文化新意。
(2)服務創意:提供與顧客人際互動之多元或新穎的體驗,創造生活愉悅的價值。
(3)場所創意:塑造創意環境,感動顧客心靈。
(4)活動創意:定期或非定期舉辦創新活動,提供消費者學習體驗。
附錄二 設計好站評選申請書(封面頁)
業者名稱: 統一編號:
收件編號: (由評選作業執行單位填寫)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由評選作業執行單位填寫)
審核日期: 年 月 日 (由評選作業執行單位填寫)
注意:寄出申請書以前,請先逐項確認下列資料,並請在 □內打"ü" |
評審紀錄(以下由評選作業執行單位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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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資料檢核
1.□齊全 □補正第 項 2.□齊全 □補相關合法登記證件 3.□齊全 □補「無仿冒或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切結」及「財務健全聲明」之公司印信 |
補正紀錄
□已補正
□已補齊 □已補齊 □已補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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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資料(務必齊全) 1. □「設計好站評選申請書」 2. □ 稅籍登記 3. □「無仿冒或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切結」及「財務健全聲明」之公司印信。 4. □「委託營運管理契約」影本,並註明委託期間(如接受委託經營才需繳交)
2.其它參考資料
資料名稱(請敘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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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審查結果 □通知補正( 年 月 日) □通過審核( 年 月 日) □駁回申請,原因: □資格不符 □未於期限內補正資料 □補正後資料仍不齊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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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作業執行單位承辦主管簽章 |
評選作業執行單位承辦人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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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請將填妥之申請書,連同本封面及相關資料,
逕寄「台北市信義區光復南路133號 台灣創意設計中心 資訊服務設計好站組收」。
申請時間: 年 月 日 |
申請時間: 年 月 日
業者基本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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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 |
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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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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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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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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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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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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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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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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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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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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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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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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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額 |
萬元 |
員工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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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額 |
(前年) 萬元 |
(去年)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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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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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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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意生活產業事業名稱 |
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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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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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曾申請通過設計好站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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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1.通過事業之名稱: 2.請簡述本次申請與前次參與評選經營模式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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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特色 (請簡單描述貴事業之生活風格特色,如:樂活、懷舊…請加以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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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業者請完成以下自我評估,以尺度法1~5衡量(1表完全不符合,5表完全符合),並加以說明:
評分項目 |
評分細項 |
細項說明 |
業者自我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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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 |
4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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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活風格的經營理念 (20%) |
1.1 生活風格特色 |
生活風格與事業定位之關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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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生活風格在事業體的表現方式 |
為了突出及呈現生活風格所採取的相 關作法,如產品、服務、活動、空間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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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顯著及生活風格差異化 |
為了達到顯著及獨特差異化所採取的相關作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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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生活風格感受及價值主張 |
所提供給顧客的價值主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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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4小項,小計 |
分(L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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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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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心知識的運用(20%) |
2.1地方、社區生活或文化特色的創意化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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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科技、美學、行銷的創意化表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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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6小項,小計 |
分(L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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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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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深度體驗的模式(20%) |
3.1提供人際互動新穎的體驗(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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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辦理學習體驗或創新活動(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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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8小項,小計 |
分(L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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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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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質美感的感受(20%) |
4.1空間的美感設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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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產品的美感設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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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8小項,小計 |
分(L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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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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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整體事業經營特色(20%) |
5.1創意或文化運用之顧客價值感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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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事業經營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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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未來發展潛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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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9小項,小計 |
分(L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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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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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說明 |
※ 每一小項滿分為5分,各分項得分比例為各分項總分乘以權數計算,
※ 計分方式:
各項目總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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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切結與聲明申請評選業者 |
【智慧財產權切結】 申請評選業者參加設計好站評選,保證絕無仿冒或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若有涉及前述事實,申請業者同意隨時終止本項評選。 【財務健全聲明】 申請評選業者參加設計好站評選,保證無不良財務紀錄之情事,如有前述事實,申請業者同意隨時終止本項評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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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印信) |
申請時間: 年 月 日 |
第一部份 整體發展概況
項 目 |
民國98年 |
民國99年 |
民國100年(預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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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營業額 |
元 |
元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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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投資額;投資項目 |
元; |
元;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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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降低生產成本(每單位降低 元) |
元 |
元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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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展店家數 |
家 |
家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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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業延伸品牌家數 |
家 |
家 |
家 |
|
6 |
產品創新項目/投資額 |
□無□有 |
□無□有 |
□無□有 |
|
7 |
活動體驗創新項目/投資額 |
□無□有 |
□無□有 |
□無□有 |
|
8 |
場域創新項目/投資額 |
□無□有 |
□無□有 |
□無□有 |
|
9 |
服務體驗創新項目/投資額 |
□無□有 |
□無□有 |
□無□有 |
|
10 |
全年參訪人數 |
人 |
人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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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從業人數(以投保人數為主) |
人 |
人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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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當年度替代就業人數 |
人 |
人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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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產品銷售收入(佔營業額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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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住宿餐飲收入(佔營業額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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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門票/體驗活動收入(佔營業額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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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研發費用支出 |
元 |
元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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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發明專利數目 |
申請數 |
件 |
件 |
件 |
18 |
|
核准數 |
件 |
件 |
件 |
19 |
申請政府資源計畫 |
核准數 |
件 |
件 |
件 |
20 |
|
核准金額 |
元 |
元 |
元 |
21 |
國內業者專案合作 |
對象 |
|
|
|
22 |
|
件數 |
件 |
件 |
件 |
23 |
申請政府專案貸款 |
核准數 |
件 |
件 |
件 |
24 |
|
核准金額 |
元 |
元 |
元 |
第二部份 基本資料(必填)
填表時間: 年 月 日 |
||||||
基本資料 |
業者名稱 |
|
評定事業名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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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
|
聯絡電話 |
|
|
|
|
聯絡人 |
|
聯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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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狀況 |
資本額(申請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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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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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數(申請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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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書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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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簽名: |
附圖 設計好站評選流程
1.欲申請參加之業者,可經由諮詢推薦或自行申請參加。 2.執行單位於期限內受理業者申請,隨到隨理,分批審查。
II. 資格審查: 1.執行單位於收到業者提出之申請資料後於一週內完成資格審查作業。 2.資格審查通過者,依評選辦法安排後續實地訪視,未通過資料審查者,可重新修正或補齊資料後提出申請。
III.現場審查: 1. 每家參與評選廠商由評選小組召集人可指派1位訪視委員進行現場審查。
IV.複審: 1.召開複審會議:由執行單位彙整委員評選訪視結果向評選小組逐案說明,進行審議。 2.針對審查結果有疑議之案件,由評選小組決議,再由執行單位安排第2位訪視委員進行再複審,依再複審結果進行評定。 3.評分結果依得分高低分為通過或不通過。評分結果通過:於計畫網站公告名單並通知入選業者。
V. 證書授予、推廣及追蹤訪視: 1.評選認定之設計好站,由主辦單位授予證書與簽訂合約,授予標章使用權,並擇優表揚。 2.評選認定之設計好站,應配合執行單位提送自我追蹤表並接受必要之追蹤與訪視。
|
初步 |
設計好站 |
執行團隊 (諮詢、訪視、 案件服務) |
資格審查 |
授予獎座及證書 |
宣導推廣 |
追蹤訪視 |
(執行單位) |
II |
IV |
V |
III |
審查結果有疑議
|
通過
|
不通過
|
複審 |
(執行單位提報 評選小組) |
現場審查 (訪視委員)
|
申請受理案件受理 |
附錄 六 |
編號:_____________
執行單位 財團法人台灣創意設計中心(甲方)經 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工業局)授權,辦理創意生活事業評選合約簽約事宜,茲評定_________(乙方)之________為「設計好站」,經甲乙雙方同意簽訂本合約書,其條款如下:
一、業者名稱:______________
評定事業名稱:_____________
評選證書編號:____________
二、合約有效期間__ 年,自__ 年__月__日起__年__月__日止,期滿自動終止,雙方如有意續約應另行簽訂之。
三、甲方於合約有效期間,代表工業局授權乙方使用設計好站標章。
四、乙方同意確實遵守工業局於「設計好站網」網站所訂定之「設計好站評選作業要點」及「設計好站標章使用須知」之相關規範,新修正版亦同。乙方如有違反,經甲方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無效時,得報請工業局取消乙方之設計好站資格及繼續使用本標章之權利,並由甲方通知終止本合約書。
五、乙方同意於合約期間,依「設計好站評選作業要點」有關規定,自行填報設計好站自我追蹤表(設計好站網站下載),並接受工業局及甲方之追蹤訪視。
六、乙方經工業局取消設計好站標章使用權後,其設計好站證書及本合約書自通知文到十五日內由乙方繳回甲方,逾期甲方得追繳之或報請工業局逕予註銷。
七、乙方不得將設計好站證書及本合約以任何形式轉讓予第三人。
八、本合約書有效期間內乙方如因負責人變更或停止經營或遷移新址,應於十五日內通知甲方。
九、乙方如有解散、歇業或公告撤銷之情形或合約期滿且未能完成簽訂新約時,設計好站標章使用權自然取消,本合約書視同自動失效。
十、乙方同意如因違反本合約或使用要點各有關規定而損害甲方權益時,乙方願負完全賠償責任。
十一、 乙方參加設計好站評選,保證執業之營業場所無違反公共安全、環保生態、或其他不法事項等情事。
十二、 乙方如違反本合約或甲方配合政府政策須要,甲方得隨時終止本合約書。
十三、 本合約書壹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立合約書人:
甲 方:財團法人台灣創意設計中心
代表人: (簽章)
地 址:11072臺北市信義區光復南路133號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 (簽章)
地 址:
中華民國 ___年___月___日
附錄 七 |
一、目的
為推動設計好站之發展,提高推廣效益,依據「設計好站評選作業要點」第九點,特訂定本須知。
二、標章設計
本須知所稱「設計好站標章」(以下簡稱本標章),經依法註冊並取得專用權,圖樣如附圖。本標章之顏色應以如附圖所示之四色標準色或灰黑標準色(單色)印刷為主。
三、適用對象
通過設計好站評選之業者(以下簡稱評定事業),授予設計好站證書及簽訂合約書(合約內容另定之),始得依本須知之規定及標示,使用本標章。
四、標章使用
(一) 評定事業之業者得依本標章之標準設計規範,以相關製作方式,應用本標章。
(二) 於使用本標章時,應依本須知註冊之圖樣,不得變形或加註字樣或任意改變配色組合。但得依等比例放大或縮小。
五、標章使用權自然取消
評定事業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標章使用權自然取消並終止合約書:
(一)合約期滿且未能完成簽訂新約者。
(二)解散、歇業或公告撤銷者。
六、標章使用權
設計好站標章,經依法註冊在案,凡非法使用本標章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七、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得依實際需要修正或另行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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