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考資格如下:
碩士班: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及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外國大學畢業,得有學士學位或符合同等學力報考資格經審查核可者,得參加碩士一般生考試。

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如下:
教育部已於96 學年度修訂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報名時依教育部最新規定審核報考資格。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略)
第 三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在職專班考生同等學力認定比照此標準,餘視報考系所規範)
一、在學士班肄業,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退學離校或休學二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歷年成績單者。
二、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一年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歷年成績單者。
三、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含實習)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者。
四、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取得專科進修(補習)學校資格證明書、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者,比照二年制專科辦理。
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者:
(一)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二、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曾從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者。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95 年12 月28 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50191616C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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