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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城鄉創生轉型輔導計畫(SBTR)-詹翔霖老師
一、依據: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依行政院106年7月11日院臺經字第1060180017號函核定「前瞻基礎建設-城鄉建設-開發在地型產業園區計畫」,於該計畫項下規劃「推動城鄉特色產業園區發展」子計畫,發展城鄉特色產業。
二、目的:
本計畫主要協助中小企業導入循環經濟、數位經濟及體驗經濟等三大概念所設計之生產流程及創新營運模式,以健全企業經營體質,引導國內中小企業走向「生產、生活、生態」之三生一體永續經營模式,進而接軌城鄉特色產業園區及創新場域之各項功能發展,促進整體產業升級轉型、創造產業價值。
貳、申請資格
本計畫可由單家企業、多家企業聯合及平台經營者提出申請。申請資格為:
一、企業:
(一)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如申請單家企業型計畫,另需符合行政院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二)行政院「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之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下列基準之事業:
1.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者。
2.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100人者。
註:請提供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
二、財務狀況
- 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最近1年度公司淨值應為正值。
- 自提案計畫申請當日起回溯計列,提案廠商及其負責人3年內不得有開立票據而發生退票紀錄及欠繳應納稅捐之情事。
三、提案廠商自提案計畫申請當日起回溯計列,5年內不得有下列情事:
- 申請經濟部或所屬機關相關輔導計畫簽約接受輔導,然有因歸責於提案廠商之事由而主動放棄接受輔導,或經審查委員會決議予以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事。
- 曾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四、提案計畫之計畫主持人應為提案廠商具營運決策權之專任人員。
五、未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六、不得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其他計畫輔導。簽約計畫如經檢舉且查證屬實者,除解除或終止契約並追回相關輔導款項,自解約日起3年內不得申請本計畫輔導。
七、於3年內未有違反保護勞工、環境之相關法律或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之情事。
八、單位負責人及經理人未具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所稱投資人情事。
九、提案廠商拒絕為上述所列事項之聲明,本部得不受理其申請案。
十、本案執行單位(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基於利益迴避,不可為提案廠商受委託合作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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