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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一)創作人/申請人需具原住民身分,此身分認定將依據中華民國政府之認 定為基準,申請人於第一次申請時應以戶政單位之戶籍謄本為依據,第二次申請時則於申請書上註明「曾檢附戶籍謄本申請」免附謄本。
(二)創作人/申請人需對產品圖說之事實負責,並保證符合本人(原住民創作/設計 者)、本地(非臺灣之外地區)、文化(原住民族文化技藝/意涵)三原則,如有不當使用願賠償稽查費用之十倍並同意被取消三年申請權。
(三)創作人/申請人所提出之產品須為原創性設計產品並切結無影響商標著 作權及侵犯他人之智慧財產權等相關法律規定。
二、申請範疇
具原住民文化特色之傳統工藝品或用品,如服飾、織布、木雕、皮雕、
竹藝、串珠及陶瓷等。
三、申請手續
(一)申請日期:即日起至民國100年11月底為止
(二)申請費用:免費辦理
(三)申請方式:
1.通訊報名
申請資料以掛號方式郵寄至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2號5樓之9,
「臺灣原住民物產有限公司」收,信封外請註明「申請2011臺灣原住民
族產業通路開發及行銷推廣輔導計畫」之報名類別字樣,逾期恕不受理
2.現場報名
請攜帶相關申請資料至台灣原住民物產有限公司現場報名。
3.E-mail方式申請
請將報名電子檔E-mail至alan7@ms26.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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