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醫院勞動契約

       

                        (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同意訂立契約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一、契約期間、類型:

(一) 甲方自中華民國             日至         日,僱用乙方從事         工作。

(二) 試用期間自中華民國          日至         日。甲方得視乙方之工作狀況予以延長或縮短試用期間。延長以一次為限,每次延長2個月。於試用期間雙方均得隨時終止契約,無需踐行預告程序,甲方亦無須給付資遣費。

二、工作項目:

(一) 乙方應接受甲方指導監督,從事下列工作:

1. 執行動物醫療門診及住院業務、例行性之外科手術。

2. 負責動物病患預約後之追蹤服務。

3. 協助動物用預防用藥、保健食品等商品之銷售。

(二) 乙方除擔任本職獸醫師及其相關工作之職務外,甲方如為培訓人才、儲備幹部、厚實經營體質或經營管理之必要,而調整乙方之職務或工作內容時,乙方應服從甲方之指揮調動。

(三) 工作所需之檢驗儀器、手術器械、口服、針劑、外用藥物等,由甲方提供。若自己準備,須先經甲方同意後始得攜帶使用。檢驗儀器、手術器械等需自負保管保養責任。自備藥物需與甲方討論後,由採購部門統一採購;有特殊用藥需求,得另行申購。

三、訓練及工作地點:

    乙方訓練及勞務提供之地點為動物醫院及訓練計畫規定地點。甲方如因管理、業務之必要而調動乙方之工作地點時,乙方應秉持忠誠及敬業精神接受調動。

四、工作時間:

 (一)正常工作時間:

 1.乙方正常工時每日不超過 12 小時,每周不超過 48 小時,上下班須依員工出勤確實刷卡或紀錄。

 2.視甲方之業務需要,乙方應配合採輪班制或雙週變形工時以彈性調整每日上下班工作時間。

3.工作起訖時間經排定後,未經單位主管同意,不得私自調動,若乙方私自調班未經申請,而超過法令工時者,屬個人失職之務。

 (二)延長工作時間:

  1. 延長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3 分之 1。再延長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3 分之 2
  2. 延長工作時間後,經乙方同意可將延長工作時間工資轉換補休事宜。
  3.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延長工作時間,或停止例假、國定假日、特別休假必要照常工作時,工資依每日工資額加倍發給或補休。
  4. 休息日工作之時間,應計入《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2 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即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1 日工時不得超過 12 小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例外不計入。   

五、例假、休假、休息

(一) 甲方應給予乙方每 7 日中至少有 1 日,作為例假。如經由彈性約定,每兩周內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 4 日,每月共計8日。

(二) 乙方若工作滿一年,隔年享有7日之有薪年假;若年假於合約期末未休完者,依日薪給付。

(三) 人事行政局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予休假。為配合醫院醫療業務及照顧病患需要,乙方同意甲方得採行排班輪值,將部分休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

六、請假

(一) 甲方依政府相關法令及甲方相關請假辦法規範核給假別,乙方請假時應依相關事實及甲方請假程序辦理。

(二) 乙方排定特別休假,如甲方基於醫院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乙方因個人因素欲為變更,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三) 事假須提前3日以口頭向甲方提出,並配合甲方之調動;未補班者,應扣日薪;一年總計不超過14日。

(四) 病假得當日以口頭向甲方提出,並須於事後補就醫證明,一個月不超過2.5天,一年總計不超過30日,工資折半發給。

七、薪資:

(一) 薪資$               含本薪、全勤及相關津貼)於每月月底結算,並於次月 10 日匯入               銀行指定帳戶              (帳號:                    )。

(二) 勞退金提撥:單位每月提撥 6% 至個人勞退帳戶,個人提撥 6%

(三) 享三節獎金:春節、端午、中秋等紅包由甲方依實際表現發給。

(四) 在職期間,申請執業執照加入高雄市獸醫師公會之費用由醫院支付,其他縣市之協會則自行負擔。

(五) 加班費依動物醫院加班費施行細則,加班費:XX,000/30/8*1.34      /小時。

(六) 主治醫師業績抽成制度以及業績達成獎金等制度,於正式對外營業開始,保障高底薪三到六個月後,視個人業績級距,進行薪資結構調整,更改為低底薪高抽成,重新簽一份勞動契約後,主治醫師個人業績部分可以開始抽成。主治醫師手術津貼部分,則以10%業績抽成,不需等待三到六個月的換約。

八、薪資調整

    乙方同意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甲方調整薪資:

(一) 工作性質、內容、工作量或工作地點如有調整時。

(二) 辦理獎勵、懲戒、業績抽成制度執行時。

(三) 辦理職位晉升、降級時。

九、職業災害

    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社會保險及福利

   (一)甲方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及全民健康保險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為乙方辦理參加社會保險及提繳退休金。對於乙方發生各該保險之保險事故時,由甲方依法為其辦理請領保險給付手續,乙方應配合提供所需資料。

   (二)乙方在本契約有效期間,享受甲方事業單位內之各項福利設施及規定。不得有依此營利情形出現,倘若查證屬實,需無條件解約並賠償甲方營利所得之二十倍金額。

   (三)乙方同意甲方得於工資中扣除所得稅、勞健保等代扣服務。

   (四)其他相關之福利、職災補償、傷病補助、保險事項,乙方同意均依甲方之員工工作規則或相關管理規定辦理。

十一、教育訓練

(一)甲方同意擬具符合本契約所需之部定專科訓練計畫,並善用醫院資源, 指導乙方依計畫完成訓練。

(二)乙方同意遵守甲方之前款訓練計畫,接受甲方之業務輔導,務實執行醫院之醫療、教學及研究工作。

十二、安全衛生

  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

十三、權利義務之其他依據:

  雙方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悉依本契約規定辦理,本契約未規定事項,依團體協約、工作規則、人事規章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四、終止契約

  1. 雙方終止勞動契約,應以書面為之且依照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 離職手續:申請離職須於離職日的30天前告知甲方,契約終止時,乙方應將其經管之事務及物品辦理移交,並完成離職程序,始得離職。

十五、保密義務

(一) 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守其於任職期間內所知悉或持有之甲方或甲方客戶之營業秘密。

(二) 乙方所獲悉甲方關於醫藥專業、人事管理、衛材資訊,以及任何有關甲方之營業上、技術上等秘密,營業秘密,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口頭、影印、傳真、電子郵件、借閱、交付、文章發表、重製,或以他法擷取自存或洩露予其他第三人;乙方除因本契約之約定得使用甲方之營業祕密外,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使用該營業秘密,更不得轉借用、轉租、出售、移轉、逆向解析或為其他營行行為。

(三) 乙方若有違反上述條款者,應以其最近一年內所領薪資總額四倍金額做為懲罰性違約金,造成甲方損失時,並負損害賠償及相關法律責任。

十六、競業條款及挖角禁止

(一) 乙方於離職後一年內,不得以任何型態在       執行獸醫業務,否則得依法求償。

(二) 乙方於離職後不得慫恿甲方之現職員工離職至乙方所任職之新機構服務。如有違反,應以最近一年內所領各項薪資總額四倍做為懲罰性違約金,造成甲方損失時,並負損害賠償及相關法律責任。

十七、違約條款

      乙方如有違反本契約條款或有損害甲方權益之行為時,乙方除應依本契約約定及甲方管理規章處理外,並應依法負民、刑事責任。

十八、訴訟管轄

      雙方因本契約所衍生之任何疑義、糾紛,將依誠信原則解決之;如有訴訟之必要時,同意以甲方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九、契約修訂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之處,得由雙方協商另訂附款加蓋雙方印章並黏貼於本契約後,為本契約書之一部分。

二十、契約之執行

      本契約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契約一式二份,由雙方各持一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方

負責人

統一編號

地址

電。    話:

 

 

乙方

身分證字號

電話

住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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