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OO寵物生命紀念事業有限公司營業規章(範本)
(謹供參考,請依實際需求自行修正)
民國00年0月0日董事會第0次會議通過共00條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法源)
本公司依臺中市寵物屍體處理及寵物生命紀念業管理自治條例第9條及本公司章程相關規定,為經營寵物生命紀念服務業務,特制定本規章。
第2條:(營業範圍)
本規章所稱寵物生命紀念服務業營業項目如下:
一、寵物生命關懷服務業務,包括從事承攬處理寵物臨終關懷及寵物生命紀念等相關服務業務。
二、寵物屍體處理設施經營業務,包括從事寵物屍體火化、寵物植存紀念園區、追思紀念及貯存寵物遺灰等相關服務業務。
第3條:(營業處所)
本公司為辦理各項業務,得於各地設置營業處所。
第4條:(規章公示)
本公司營業規章置於各營業場所及網站提供消費者審閱,變更時亦同。
第5條:(規章適用)
本公司業務之經營,除相關法律、自治條例及契約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章之規定辦理。
第二章 提供服務之項目
第6條:(寵物生命關懷服務項目)
本公司經營寵物生命關懷服務之業務如下:
一、提供寵物臨終關懷慰問等服務。
二、提供寵物臨終關懷規劃等服務。
三、提供寵物追思紀念儀式規劃等服務。
四、其他相關寵物追思紀念等服務。
第7條:(寵物屍體處理服務項目)
本公司經營寵物屍體處理服務之業務如下:
一、提供寵物屍體火化、灑葬或土葬等處理服務。
二、提供寵物遺灰貯存或其他形式存放服務。
三、提供寵物遺灰再處理等相關服務。
四、其他相關寵物屍體處理等服務。
第三章 各項服務收費標準及調整費用之條件
第8條:(寵物生命關懷各項服務收費標準)
本公司寵物生命關懷服務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寵物臨終關懷規劃,每○件新臺幣○○元。
二、寵物追思紀念儀式規劃,每○件新臺幣○○元。
三、寵物追思紀念光碟,每○件新臺幣○○元。
前項寵物生命關懷各項詳細收費項目、規格及價格,另定之。
第9條:(寵物屍體處理各項服務收費標準)
本公司經營寵物屍體處理服務之業務如下:
- 寵物屍體個別火化每○公斤新臺幣○○元。
- 寵物屍體團體火化每○公斤新臺幣○○元。
- 寵物屍體土葬每○件新臺幣○○元。
- 寵物屍體樹葬每○件新臺幣○○元。
- 寵物遺灰塔位租用每○件每年新臺幣○○元。
- 寵物遺灰塔位永久租用每○件新臺幣○○元。
七、寵物遺灰再處理每○件新臺幣○○元。
前項寵物屍體處理各項詳細收費項目、規格及價格,另定之。
第10條:(收費標準調整之條件)
本規章各項服務收費標準,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服務費用增加或減少者,得調整各項服務費用:
一、政府法令、稅捐或規費之新增或變更。
二、情事變更非規章所得預料之重大事由。
前項情形,調整收費標準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四章 消費者基本資料利用之限制、條件
第11條:(消費者資料利用之限制)
本公司對於客戶個人資料之使用,僅限於營業特定目的及相關法令規定範圍內為之,除客戶同意或法令之特別規定外,本公司禁止將客戶個人資料揭露於第三人或使用於營業特定目的以外之其他用途。
第12條:(公司員工保密義務)
本公司人員充分瞭解客戶資料之保密規定,如有違反保密義務者,將受相關法律及公司內部規定之處分。如因業務需要有必要委託第三者提供服務時,亦同。
第五章 足以對消費者權益產生損害時,對消費者之賠償方式
第13條:(公司廣告真實之義務)
本公司負有確保廣告內容真實之義務,對客戶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文宣與廣告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第14條:(契約審閱期)
本公司與客戶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提供三日之審閱期間,供客戶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第15條:(契約解除)
各項服務契約成立起七日內,本公司未開始提供服務前,客戶得以書面通知乙方解除契約,本公司於契約解除日起三十日內無條件返還客戶已繳付之全部價款,不得異議。
第16條:(債務不履行之效力及例外)
各項服務契約成立後,經客戶催告仍未開始提供服務,或逾四小時未開始提供服務者,客戶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解除契約,本公司除無條件返還已繳付之全部價款,並應支付二倍之懲罰性賠償金。但無法提供服務係可歸責於客戶或屬不可抗力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第17條:(契約終止)
本公司依各項服務契約提供服務後,客戶以書面終止契約者,公司得將客戶已繳付之價款扣除已實際提供服務之費用,將剩餘價款於契約終止後三十日內退還客戶。
客戶得終止契約之事由,關於寵物遺體火化服務部分準用民法關於承攬契約之規定,關於寵物骨骸保存之部分準用民法關於寄託契約之規定。
第18條:(債務不履行之替代)
本公司提供服務時,如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導致契約服務項目或商品無法提供時,本公司應提供之選項,選擇以同級或等值之商品或服務替代之,供客戶選擇。但該替代服務或商品有價差時,客戶得請求退還差額。
第六章 對消費者申訴之處理
第19條:(客戶反映之處理)
本公司客戶因商品或服務內容有疑義時,得以任何方式向本公司(客服專線:○○○○○○)提出反映意見,本公司將確實瞭解疑義原委及客戶訴求,七日內為適當之回覆。
第20條:(客戶之申訴與處理)
本公司客戶因商品或服務內容有消費爭議時,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起申訴,本公司於收到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客戶。
第21條:(客戶之申訴與調解)
本公司客戶對於公司申訴處理不服時,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向臺中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或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第七章 附則
第22條:(公告實施)
本規章經公司董事會通過後,報請臺中市農業局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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