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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城鄉創生轉型輔導計畫」(SBTR)申請作業流程說明-創業免費資源

 

  1. 公告
    本申請須知公告於(網址:https://sbtr.org.tw/frontend/index.aspx),有意申請之企業請向執行單位洽詢、參加說明會或上網查詢相關資料。
  2. 受理方式
    本計畫採線上申請,請將下列應備資料備齊後,以單一壓縮檔上傳至本計畫官網(https://sbtr.org.tw/frontend/index.aspx),待系統自動回覆回函後,即可確認送件成功。

應備資料

電子送件

  1. 提案申請表。
  2. 提案簡報。
  3. 創生場域事業活動相關證明文件,如租賃合約或所有權等。
  4. 個案一頁介紹簡報。
  5. 最近一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如因新設公司而未曾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營業稅申報書者,應以最近一期會計師簽證或申請前2個月之自編財務報表代替。若公司每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或免稅營業人,則以國稅局免稅證明或「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代替。
  6. 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若企業人數為 4 人以下,需檢附未滿五人聲明書(格式如113年度輔導作業申請須知 > 附件十、企業未滿五人聲明書」);若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投保資格者(如已退休人員),須檢附如職業災害保險投保等相關證明文件。
  7. 財政部國稅局出具之最近 1 個月無違章欠稅證明(國稅為無違章欠稅)、稅捐稽徵處出具之最近 1 個月無違章欠稅證明(地方稅為無違章欠稅)。
  8.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格式如113年度輔導作業申請須知 > 附件七、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參與本計畫之企業負責人、計畫主持人、計畫聯絡人、會計、計畫參與人員、顧問均須親簽檢附)。
  9. 若有填寫近3年內曾接受政府輔導或補助專案計畫者,請檢附相關結案報告書電子檔。
  10. 徵信查詢同意書(格式如113年度輔導作業申請須知 > 附件十一、徵信查詢同意書」)
  1. 提案簡報ppt檔,連同其他應備資料掃描或翻拍後,以單一壓縮檔上傳至 https://sbtr.org.tw/frontend/index.aspx,即視為送件成功。
    補導作業流程
     
  2. 應備文件如為影本,請加蓋企業及負責人印章,若使用工商憑證申請者則免加蓋。
  1. 申請資料之更替/補充/索取
    執行單位就提案企業提供資料進行資格文件審查,若有缺漏或錯誤,請依通知3天內補正,逾期則退件。申請計畫所提送之所有資料,均不予退還。
  2. 受理期間
    詳見本計畫官網(https://sbtr.org.tw/frontend/index.aspx)之受理日及截止受理日,逾期不予受理。
  3. 聯絡方式
    100臺北市中正區愛國東路228樓,電話:02-23414105#350~353,及網站公告聯絡方式。
  4. 提案審查會議
    1. 提案企業於資格文件審查通過後,執行單位將安排簡報審查會議,簡報審查會議推薦案,將依委員意見於期限內撰寫計畫書。
    2. 審查會建議結論送交召委聯席會議審議,並由主辦單位核定後,函知企業審查結果並公告於本計畫網站(https://sbtr.org.tw/frontend/index.aspx)。
    3. 上述會議(含簡報審查會議、現地審查會議、指導委員會議)簡報者須為提案企業計畫之計畫主持人【註1】或指定代理人【註2】偕同計畫相關成員出席,與會人員皆須為計畫人員,以3名代表為限,若計畫主持人或指定代理人未出席,得經審查委員會決議後,取消其提案資格。【註1】:計畫主持人須由提案企業具決策權之高階主管擔任。【註2】:指定代理人須為提案企業(或受輔導企業)之現任員工。「委託代理出席申請書」(格式如113年度輔導作業申請須知 > 附件六、委託代理出席申請書」)須依審查會議通知單所載明之日期提交本計畫執行單位。

 

申請類別:

單一企業(A類)

計畫申請
審查重點:

  1. 創生精神對應性(40%
    1. 創生主題與在地產業之連結。(10%
    2. 工作規劃是否符合創生精神。(30%
  2. 績效指標合理性(40%
    1. 一致性:與計畫目標、工作項目相關且邏輯一致。(20%
    2. 挑戰性:與現有執行狀況相比,具有挑戰性。(20%
  3. 在地領導與整合能力:內部能力與週邊資源整合能力足以完成此計畫。(10%
  4. 永續發展可行性:「永續營運策略」能確實保障政府計畫資源退場後,城鄉能自立維持效益成果。(10%
  5. 淨零碳排、SDGsESG政策相關性:計畫書中是否有淨零碳排、SDGsESG相關政策指標。(5%,加分項目)

 

     

  1. 輔導計畫經費編列範圍
    輔導計畫總經費得編列之會計科目範圍,僅限於與受輔導企業及其核定計畫相關之項目。(各項經費會計科目之編列及報支原則,請見113年度輔導作業申請須知 > 附件八、費用科目編列及報支認列原則」之說明。)
  2. 計畫總經費不得編列網站建置【註1】、作業系統與工具軟體之採購費、通訊租賃費用、管理費及其他非與執行本計畫必須支出項目等。【註1】:政府輔導款不得編列網站建置費用,其費用僅能編列於企業自籌款。
  3. 人事費以不超過總經費之30%為原則。
  4. 為利創生事業實質業務推動,計畫之資訊與數位相關經費(如:APPARVRAI5GIOT、多元支付等),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之20%為限,且該建置總經費之輔導款比例不得超過50%
  5. 業務費及旅運費會計科目間可互相流用,但人事費、設施設備建置/購置、營業稅間不得流用。
  6. 計畫總經費內如需委外企業執行,倘金額達新臺幣10萬元(含)以上,需檢附契約,相關規定以當年度公告之管考作業手冊為主。
  7. 政府輔導款金額不含營業稅,營業稅由企業自籌款全額支付。
  8. 營業稅計算方式為:(總人事費+總業務費+總旅運費+總設施設備建置/購置費)*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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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詹翔霖教授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