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稚女遭母虐成植物人 嬤姨坐視
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聯合報
鄭姓女子離婚後常對小孩施暴,未上小學的女兒被她抓頭撞牆成為植物人,一審認為同住的母親、妹妹有連帶責任,視為共犯判刑;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鄭母與鄭妹未動手,改判無罪,打子女的鄭女重判七年半。
鄭女離婚後,帶著兩個小孩回娘家和母親、妹妹同住,因為情緒不穩,只要小孩不聽話,就拿棍子、「愛的小手」毆打子女。前年五月,她管教女兒時情緒失控,連續抓女兒的頭撞牆,撞到女兒陷入意識不清才住手。
鄭母與鄭女的妹妹見狀,擔心如果將小女孩送醫,可能對鄭女不利,未立刻送醫治療;直到當天晚上友人來訪,發現小女孩眼睛半瞇、喘息不止,才勸鄭家母女將小孩送醫,經過手術,仍因腦部嚴重損傷,成為植物人。
一審認為,鄭母、鄭女的妹妹和小孩同居一家,對小孩有保護義務,在法律上負有防止小孩受傷的責任;看到鄭女連續拉著小女孩的頭撞牆,卻未積極阻止,也未立即將受傷的小女孩送醫,是重傷害罪的共犯。
合議庭認為,她們身為外祖母和阿姨,與成為植物人的小女孩是血緣近親,負有照顧責任,卻因為消極不作為、未阻止鄭女打女兒,結果跟打人的積極行為造成傷害相同,各判刑五年、四年不等。
不過高院認為,小女孩的外祖母與阿姨未動手施暴,不能因為沒有積極阻止傷害發生,就認定是共犯,兩人改判無罪;鄭姓女子則判刑七年六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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