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業甘霖專案貸款實施要點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97.11.24更業字第0972000300號函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99.02.01更業字第0992000067號函

一、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更生保護法第二條所定應受更生保護人就業及輔導缺乏創業資金之更生人創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更生事業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資金來源,由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辦理。

三、貸款資格:

符合下列條件,經審核通過者:

(一)符合更生保護法第二條所定受保護人,二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經評估有就業需求,且具有創業之相關技能或工作經歷而缺乏資金者。

(二)具有受保護人身分開始二年內。

(三)無他案涉訟情事。

(四)所創或所營更生事業依法辦理登記。

四、申請手續:

(一)申請人完成更生事業計畫書後,向戶籍地本會所屬分會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通知金融機構依本要點第十四點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審查後辦理貸款。

(二)應備文件:

1.更生事業計畫書暨貸款申請書正本乙份。

2.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3.應受保護身分證明文件(出監證明書或假釋證明文件)。

4.參加本會或相關政府部門辦理之創業研習課程結業證明文件。

5.其他貸款紀錄

6.所創或所營事業依相關法令取得之證照或設立許可影本。

7.提供更生人就業機會之承諾書,貸款金額新臺幣(以下同)五十萬元以內者,至少應僱用更生人乙名(含申請人),貸款金額超過五十萬元者,每增加貸款三十萬元,需增聘更生人乙名。

8.一位保證人之保證書、國民身分證、資力證明等。

9.切結書乙份。

五、貸款額度:

每一申貸者依其創業計畫所需資金貸放,申請貸款總額度不得超過100萬元。

申請人以申貸一次為限,且不得重複申請其他政府機關相關貸款。

六、貸款用途:

以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為限。

七、貸款期限:

最長為五年,含寬限期六個月。

八、貸款利率: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壹點五機動計息。

九、還款方式:

每月繳付利息一次,除寬限期外,本息按月平均攤還。

十、辦理貸款期限:

申請案經本會審查通過後,申請人應於通知書所載辦理期限內,持通知書並備妥辦理貸款之相關文件向承貸金融機構所屬各地分支機構提出貸款申請,如未能於前述期限內提出申請,申請人得敘明理由向戶籍地本會所屬分會申請展延一個月。

十一、貸款保證:

  1. 由本會與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合作辦理,信用保證相關規定由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另訂之。
  2. 保證手續費年費率固定為百分之零點五。

十二、貸款人除需另支付信用保證費用及必要之徵信查詢規費外,承貸金融機構不得向貸款人收取任何額外費用。

十三、本貸款應以事業登記負責人名義提出申貸。

十四、申請者、所創或所營企業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辦本貸款:

(一)經向票據交換所查詢其所使用之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知悉其退票尚未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者。

(二)經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或徵授信過程中知悉其有債務本金逾期尚未清償、尚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月、應繳利息尚未繳付而延滯期間達三個月以上或有信用卡消費款項未繳納,遭發卡銀行強制停卡,且未繳清延滯款項者。

(三)同一事業體曾獲政府機關辦理同性質創業貸款。

十五、承貸金融機構辦理本貸款,應確實依照本要點規定及前點授信相關規範辦理;有關本貸款受理審核流程及作業規範,由本會另定之。

十六、為協助更生人創業,由本會洽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供更生人參與創業諮詢、輔導、及技能培訓等經營課程訓練。

十七、查核:

(一)各承貸金融機構應妥為保存本貸款相關資料,以備本會及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派員實地前往查核。

(二)承貸金融機構應配合訪查作業,並備齊相關資料供訪查單位查驗。

十八、呆帳責任:

辦理本項貸款之公營金融機構經辦人員,非出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的呆帳,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得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並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本國民營金融機構及保證基金之呆帳責任,比照辦理。

十九、本要點奉 法務部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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