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廠商提送計畫之計畫總經費包括補助款及自籌款,編列範圍包括人事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研發設備使用費、研發設備維護費、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等科目(詳參附件C、會計科目及編列原則)。
(二) 補助款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50%,且為避免廠商因執行計畫造成公司財務困難,原則上,所申請之自籌款部分應小於公司實收資本額,或須提出適度之財務規劃證明以利計畫之執行。
申請計畫期程與補助款上限詳如下表:
計畫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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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技術 / 創新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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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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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ase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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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as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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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as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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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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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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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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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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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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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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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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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 畫 期 程 |
以6個月為限。 |
以9個月為限。 |
以2年為限,但生技製藥計畫經審查同意者可延長至3年。 |
同左。 |
以1年為限,但生技製藥計畫經審查同意者可延長至1.5年。 |
同左。 |
補 助 上 限 |
100萬元。 |
500萬元。 |
1. 全程補助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補助款上限依計畫期程按執行月數依比例遞減。撥付補助款每年不超過500萬元。 2. 先申請Phase 1且經審查結案再申請Phase 2者,全 程補助金額不超過1,200萬元,補助款上限依計畫期程按執行月數依比例遞減。撥付補助款每年不超過600萬元。 |
全程補助金額以成員家數乘以1,000萬元為上限,且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每家廠商補助款上限依計畫期程按執行月數依比例遞減。撥付補助款原則每年不超過成員家數乘以500萬元。 |
全程補助金額不超過500萬元,補助款上限依計畫期程按執行月數依比例遞減。 |
全程補助金額以成員家數乘以500萬元為上限,且最高不超過2,500萬元,每家廠商補助款上限依計畫期程按執行月數依比例遞減。 |
註:申請Phase 2及Phase 2+計畫之補助款上限計算方式,原則應與計畫期程成正比關係,以Phase 2計畫為例:
1. 未執行過先期研究者,計畫期程為18個月,補助款上限為:
1,000萬元除以24個月再乘以18個月等於750萬元。
2. 已執行過先期計畫者,計畫期程為18個月,補助款上限為:
1,200萬元除以24個月再乘以18個月等於9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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