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鎖加盟業經營型態根據垂直行銷系統的分類,大致上可依所有權集中程度及發起者不同等方式分類。

(一)依所有權集中程度分類

係將連鎖加盟業體系依所有權集中程度分為直營連鎖加盟業與加盟連鎖加盟業兩類,而加盟連鎖加盟業可再細分為自願加盟連鎖加盟業、合作加盟連鎖加盟業與特許加盟連鎖加盟業三種型態。其分類情形如圖22所示。國內外學者多採取此種分類方式 ,如  Mccathy1988)、 Allvine1987)、Schewe1983)及國內的黃俊英(1983)、張德元(1984)、王聰壑(1984)、林娟娟(1990)、莊文華(1994)等。此外,陳憲志(1993)將連鎖加盟業經營分為直營與特許加盟兩類,並依所有權的擁有程度再將特許經營分為自願加盟連鎖加盟業、委託加盟連鎖加盟業、特許加盟連鎖加盟業。

1.直營連鎖加盟業(RC

(1)       定義

各連鎖加盟業店經營權隸屬於連鎖加盟業總部,且總部擁有絕對的指揮控制權,簡言之,就是總公司自己經營的連鎖加盟業店。

(2)       經營本質

a.    所有權集中:連鎖加盟業體系為一公司組織、合夥企業,而非獨資企業主所直接投資設立,故所有權集中。

b.    管理權集中:從採購、銷售、商品配置、價格政策、內外裝潢、人事、存貨管理及會計制度均有一套完整的標準制度,由連鎖加盟業總部嚴密監督控制。

c.    營業性質相同:各連鎖加盟業店的產品線與產品組合相似,從招牌、店鋪裝潢、設計、標誌到服務方式等均採一致的型態。

2.特許加盟

(1)       定義

特許加盟制度在美、日、英等國已經發展一段時間,其特許經營制度協會對該制度均有定義,現將其定義綜合如下:

a.    加盟權授與者與加盟者之問,乃以契約規定彼此的權利與義務。

b.    加盟者依據契約覜定,在特定期問對其所提供的商品、服務與經營技術享有獨佔的經營權,並對加盟者在事業經營上有持續控制的能力。

c.    授與者必須提供各種經營技術、教有、訓練等各種項目給加盟者,並有義務維持其事業之繼續經營。

d.    加盟者在特定期問、特定地理區域,享有利用授與者商標、商號、產品或經營技術以經營事業之權利。

e.    加盟者在特定期問內,需按期給付授與者加盟權利金,或授與者所提供之產品、服務的費用。

(2)       經營的本質

a.    特許加盟為由製造或創新者所發起之組織。

b.    製造商或創新者通常利用特許加盟權的出售為介入或滲透市場的方法。

c.    製造商和創新者的收入來源包括加盟金和某一銷售額百分比的年費。

d.    特許加盟的公司通常提供相當差異化的商品或服務,故並不做價格競爭。

e.    在特許加盟權下所有行銷與經營計畫先由授與者以其本位加以制定。

3.自願加盟(VC

1)定義

係由批發商發起或已存在的零售商自願加入,而以契約明訂連鎖加盟業總部和各加盟店的權利與義務,共同出資建立形象類似的商店。

2)經營本質

a.    所有權形式:不論連鎖加盟業總部或加盟店,彼此之間的主權都是獨立的,其合作出於自願。

b.    合作基礎:以契約明定彼此之間的權利與義務,而雙方處於較平等而非主從的關係。

c.    由於彼此皆為主權獨立的個體,因此連鎖加盟業總部也和非加盟的零售店交易,而各加盟零售店亦有其他的供貨來源。

d.    成功的基礎:由於彼此的合作能節省連鎖加盟業總部及加盟者雙方的營運成本,而獲取更大的利潤。

4.合作加盟(CC

1)定義:

係由許多零售商共同出資籌設一個批發中心,而零售店以股東身分參與決策,連鎖加盟業總部和各加盟店又以契約明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2)經營本質

零售加盟為主體:與自願加盟連鎖加盟業體系不同者他並沒有強而有力的領導中心,僅有服務性質的連鎖加盟業總部,而該批發中心是由零售商店共同合資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

連鎖加盟業總部和零售店的店主要關係,乃在股權的擁有,此體系發展速度較慢,不能發揮連鎖加盟業經營的主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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