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經營管理-動物福利普世宣言-課程補充講義-詹翔霖副教授
動物福利(英語:animal welfare),或譯動物福祉,是指非人類動物的(生活)福祉。
談論動物福利起源從英國皇家防止虐待動物協會(RSPCA)談起。在19世紀,英國存在鬥狗、鬥熊 等殘忍的娛樂活動,也有使用殘酷方式驅趕牲畜等經濟動物。
1822年起,英國國會議員理查·馬丁(Richard Martin)於國會倡議設立草案,防止虐待牛、馬及綿羊,其理論是要顯示人類仁愛、仁慈的行為。
1824年更成為英國防止虐待動物協會的創辦人之一。
1840年,維多利亞女皇賜予該會「皇家」封號。該會透過會員的捐助,募請大批調查人員,尋找出虐待動物的人,搜集證據,並向執法機構舉報。
動物福利普世宣言於2001年6月1日制定,旨在推動全球對動物福利的共同標準。以下是宣言中的一些重要原則
• 認識到動物是有生命的、有知覺的生物,因此值得特別考慮和尊重。
基於動物是活生生,有知覺的生物,因而值得特殊考量與尊重。
• 認識到人類與其他物種和其他生命形式共用這個星球,所有形式的生命都在相互依存的生態系統中共存。
基於人類與其他物種和生命型態共享地球,且共生於相互依存的生態系。
• 認識到儘管人類社會之間存在著巨大的社會、經濟和文化差異,但每個社會都應以人道和可持續的方式發展。
雖然人類社會之間存在顯著的社會、經濟和文化差異,我們仍應開展人道且永續的對待之道。
• 承認許多州已經建立了對家養和野生動物的法律保護制度。
鑑於許多國家已立法保護野生和家養動物。
• 努力確保這些系統的持續有效性,並制定更好、更全面的動物福利規定。
我們要確保這些保護系統的有效性,且應發展更佳和更周延的動物福利法令。
因此,現在,
宣佈本《世界動物福利宣言》是所有人民和所有國家的共同成就標準,以一切適當手段努力促進對這些原則的尊重,並通過國家和國際進步措施確保這些原則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認和遵守。
我們推動「動物福利普世宣言」,俾使其成為所有國家和人民的共同目標,以所有適當的方法推廣對於這些原則的尊重。並在各國與國際層次,採取各種進步的措施,確保認同和遵行的普及和有效。
第1條 第一條
定義
一個 |
“動物”是指任何能夠感到疼痛或痛苦的非人類哺乳動物、鳥類、爬行動物、兩棲動物、魚類或無脊椎動物。 “動物”一詞,意指任何非人類,但具有感知痛苦和緊迫能力的哺乳類、鳥類、爬蟲類、魚類或無脊椎動、物。 |
b |
“野生動物”包括任何未被人類馴化的動物。 “野生動物”包括未被人類所馴化的任何動物。 |
c |
“依賴人類的動物”是指其福利和生存在人類照顧下的任何動物,包括伴侶動物;為提供食物、產品、吃水動力、服務、科學研究或娛樂而飼養的動物和圈養的野生動物。 “依人動物”意指其福利和生存有賴人類照顧的動物,包括同伴動物;為人類食物、產製品、耕種、服務、科學研究、或娛樂需要而飼養的動物;以及人工圈養的野生動物。 |
d |
“伴侶動物”是指在當地文化的背景下,傳統上是人類的伴侶,併為此目的而系統地飼養的物種。 “同伴動物”意指於各地文化脈絡中,傳統上即為人類的同伴,且無論是刻意與否,其係為此目的而被繁殖的動物。 |
e |
“殘忍”是指通過故意行為或疏忽對動物造成不必要的痛苦或痛苦。 “虐待”意指任何故意,或因疏忽,而造成動物非必要的痛苦或緊迫之行為。 |
f |
“福利”是指滿足動物身體、行為和心理需求的程度。 “福利”係指動物生理、行為和心理的需求獲得滿足的程度。 |
第二條
基本條款
一個 |
人類對依賴人類的動物的照顧和福利負有積極的義務。 對於依人動物的照顧和福利,人類有積極的責任。 |
b |
任何動物都不應被不必要地殺害或遭受人類的殘忍行為。 除非必要,不應宰殺任何動物,或讓其遭受虐待。 |
c |
虐待任何動物的行為都應被視為嚴重罪行,在各級立法中得到承認,並應受到足夠的懲罰,以阻止肇事者再次以同樣的方式行事。 應於各級法令中,明訂虐待任何動物都屬嚴重犯行,其懲罰應足以遏止犯者再犯。 |
第三條
Wildlife 野生動物
一個 |
在認為有必要捕獲和殺死野生動物的情況下,為了保護生物多樣性,捕獲的動物的最大數量應是可持續的,並應根據健全的科學管理做法確定。 若為維護生物多樣性,而認為捕捉或撲殺野生動物有其必要,所移除動物的最大數量應具可持續性,且以堅強的科學管理措施為據。 |
b |
在認為有必要捕獲和殺死野生動物的情況下,只應使用那些不: 如若認為捕捉或撲殺野生動物有其必要,所用器材和技術必須 : • inflict cruelty 不構成虐待 • harm non-target animals 不傷害非標的動物 • damage natural habitat 不破壞自然棲地 |
c |
禁止以娛樂或體育為目的捕獲和殺害野生動物。 以娛樂或運動為目的,而捕捉或撲殺野生動物的行為應被禁止。 |
d |
為確保上述規定的實施,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護生境和生態系統。 應採取所有保護棲地和生態系的必要措施,以確保上述條款能被遵守。 |
第四條
Human-dependent animals 依人動物
一個 |
在人類控制下飼養或被人類圈養的動物應享有基本的五項自由的規定,這些自由在整個動物福利領域越來越多地被採用,具體如下: 為人類所圈養或管領的動物,應享有基本的五大自由: • 免於饑餓和口渴:隨時獲得淡水和飲食,以保持充分的健康和活力 免於飢渴,容易取得新鮮食物與飲水,以維持健康與活力的自由 免於不適,能有適當遮蔽與休憩環境的自由 免於痛苦、疾病與傷害,能夠預防,或容易取得適當診斷與醫療的自由 免於恐懼與緊迫,能有適當情境或對待,以避免精神痛苦的自由 能有足夠空間,適當設施和同類伴侶;能夠表現正常行為的自由 |
b |
獸醫和其他合格人員應被授權以人道的方式銷毀任何受傷、患病或痛苦的動物,以致其存在涉及其持續的痛苦。 任何動物的創傷、疾病或緊迫,若嚴重到必須持續遭受痛苦時,獸醫或其他合格人士應被授權,得以人道方式讓動物死亡。 |
第5條 第五條
為食物、產品、或勞力而飼養的動物
一個 |
如果認為有必要殺死動物以提供食物或產品,則所採用的方法應立即使動物失去知覺,直到死亡。 如若認為宰殺動物當做食物或生產製品有其必要,其方式需能立即讓動物失去痛覺,直到確實死亡。 |
b |
屠宰動物的過程應由有能力且訓練有素的人員進行。 動物屠宰作業需由合格且受過良好訓練的人員執行 |
c |
等待屠宰的動物應以人道的方式卸貨、處理、飼養、餵養和澆水。 屠前繫留動物之卸載、驅趕、圈置、餵食或給水應符合人道 |
d |
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盡量減少動物的運輸。如果確實發生此類運輸,則應考慮動物福利問題。 應儘可能避免動物運輸,一旦運輸,動物福利應受維護。 |
e |
動物的屠宰應盡可能靠近其飼養地點。 屠宰場應儘量接近飼養地。 |
f |
應採取一切適當步驟,確保用於為人類提供吃水動力和其他工作職責的動物有權限制其工作的持續時間和強度。這種限制應基於科學評估。 對於提供人類耕作勞力或其他負擔的動物,應採取所有必要措施,以確保其工作時間和密度有一定限度。且該限度應以科學評估為據。 |
ARTICLE 6 第六條 Companion Animals
同伴動物
一個 |
伴侶動物的主人有義務在動物有生之年對它們的照顧和福利負責,或者如果他們不能再照顧它們,則安排將它們轉交給負責人。 同伴動物的主人應負責照顧動物的福利一輩子,若其無法繼續照顧牠們,應安排移交給能負責任的人。 |
b |
應採取適當措施促進和引入伴侶動物的絕育。 應儘可能推廣同伴動物結紮。 |
c |
應採取適當措施,對伴侶動物進行登記和識別。 應儘可能推廣同伴動物的註記與登記。 |
d |
伴侶動物的商業貿易應受到嚴格的監管、許可和檢查,以防止虐待和繁殖不受歡迎的動物。 同伴動物的買賣貿易,應有嚴格規範,證照查驗或檢查,以防止過度繁殖動物。 |
e |
獸醫和其他合格人員應被授權人道地銷毀被遺棄且無法重新安置或提供適當照顧以確保其福利的伴侶動物。 對於被棄養的同伴動物,若無法被適當安置認養,或提供足夠的照護以維持其福利,獸醫或其他合格人士應被授權,得以人道方式讓動物死亡。 |
f |
禁止以不人道和不分青紅皂白的方法破壞伴侶動物,包括投毒、射擊、毆打、溺水和勒死。 以非人道方式殺死同伴動物,例如毒死、射殺、毆打、淹死、或勒死等應被禁止。 |
ARTICLE 7 第七条
Animals in Sport and Entertainment 用於運動與娛樂的動物
一個 |
如果動物被用於合法的體育和娛樂活動,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防止它們受到虐待。 若用於合法運動或娛樂活動,應採所有適當措施以防止動物虐待 |
b |
應禁止使用對其健康和福利有害的動物的展覽和眼鏡。 有害動物健康或福利的展示或展覽應被禁止。 |
ARTICLE 8 第八條
科學研究中的活體動物
一個 |
將動物用於科學研究和測試目的只能用於對人類或動物福利至關重要的目的,包括: 為科學研究和測試而使用動物,應僅以促進人類或動物福利所不可或缺為目的,包括: |
b |
如果認為有必要將動物用於研究和測試目的,則所使用的方法應確保: 如若認為以科學研究和測試為目的而使用動物有其必要,其方法應符合: |
c |
在可能的情況下,應促進用替代測試方法取代活體動物實驗,並應促進、研究和驗證這種替代方法。 可能的話,應儘量應用能夠替代活體動物實驗的方法。替代動物實驗技術應加以推廣、研究和實證。 |
d |
在以下情況下,應禁止將動物用於科學研究和測試目的: 於下述情況,以科學研究和測試為目的而使用動物應被禁止: 無需使用動物而獲得具有類似科學價值的資訊有其可能 具有類似科學價值的資訊已經存在 研究或測試的結果對於人類或動物的福利並非不可或缺 |
(翻譯:朱增宏,2001。資料來源:WSPA,June,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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