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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創新整合型服務據點-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目標-第三期至第五期(110年至114)-詹翔霖KPI設定

 

規劃推動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以優先擴大居家服務供給量與長照服務可近性,加速布建社區照顧資源,提供從支持家庭、居家、社區到機構式照顧的多元連續服務,普及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

 

 109 年政策宣示:為進一步充實普及社區長照服務資源,提升社區式長照服務分布密度,總統政見業宣示擴增社區式服務資源,以期達到一國中學區設置一日間照顧中心之目標,爰持續透過積極活化公有設施,包含社區活動中心、老人活動中心及地方公有閒置空間或土地,以修繕、新建、增建、改建等方式,轉型設置日間照顧、小規模多機能等社區式長照機構,以積極充實在地化長照服務資源,厚植整體服務量能,完備照顧服務體系。

 

 

承續前瞻基礎建設整建長照衛福據點計畫第一期至第二期(106 9月至 109 )之基礎,第三期至第五期(110 年至 114 )接續以多元連續照顧服務體系為主軸,落實在地安老之政策目標,規劃以一國中學區布建一日間照顧中心,均衡布建社區式長照服務機構,並因應人口集中地區有第二間以上社區式長照機構之需求,同步強化人口集中區域利用公有閒置空間布建社區式長照資源,以提升社區式長照服務量能,積極拓展社區式長期照顧服務,提高失能者服務使用之近便性,建構綿密照顧服務網絡。

 

 

第三期至第五期(110 年至 114 )

為積極落實總統宣示政策,透過推動長照 2.0 推動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活化在地閒置或低度使用之公有空間,建置長照服務場館,優先落實「一國中學區布建一日間照顧中心」,並兼顧人口集中地區之長照服務量能,建構以社區為核心的長照服務體系:

1. 均衡提升社區式長照服務密度

以國中學區結合失能者社區生活圈為服務範圍之概念,採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8 年度 814 個全國國中學區為基礎,落實「一國中學區布建一日間照顧中心」之目標。

2. 厚植人口集中區域長照服務量能

為因應人口集中地區失能人口之照顧需求,並強化社區式一對多照顧模式,而持續規劃第二間以上社區式長照機構之布建,以厚植人口集中區域之長照服務量能,逐步達成以社區為核心提供服務,實踐在地老化。

 

 

達成目標之限制

() 民間單位發展資源量能不足:目前長照資源發展之策略為各縣市政府結合民間服務提供單位辦理長照服務,惟原鄉、離島及偏遠地區,以及資源不足地區長期不易媒合服務單位進入提供長照服務,亟須由地方政府統籌規劃,優先釋出轄內公有空間開發轉做長照資源,滿足該區長照需求。

() 待爭取充足預算執行:閒置或低度使用之空間、土地轉型設置多功能型長照服務資源,涉及大規模之整修、改建或興建之經費需求,地方政府難於短時間內編列相關預算辦理,惟為積極回應民眾長期照顧之需求,加速長照資源之發展,爰爭取中央特別預算辦理。

 

現行相關政策及方案之檢討

一、現行社區式照顧資源補助經費財源多元但分立,難有效布建長照資源為提供民眾具近便性之照顧服務,落實在地老化政策目標,鼓勵各地方政府結合民間服務提供單位廣布日間照顧中心、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中心、團體家屋,以及巷弄長照站等社區式資源,惟現行社區式服務補助計畫雖多元但過於分立,服務單位須多方申請經費,始得完善資源之建置。

爰此,為加速整建長照服務資源,均衡城鄉資源發展,宜規劃統一財源,回應地方政府結合閒置或低度使用之空間進行大規模修繕、整建設置長照服務資源。

 

二、宜以專案計畫編列經費予以補助

為加速提升社區式長照資源密度,爰規劃以專案計畫補助地方政府活化閒置或低度使用之空間、土地,改建、修繕或新建多功能型長照服務資源,於未設有社區式長照機構之國中學區補助布建,未來透過自辦或委託民間服務單位辦理多元長照服務,滿足在地照顧需求。

 

三、廣布整合式社會福利服務資源

 考量全國各縣市城鄉環境特性各異,社會福利服務需求多元,共享公有空間資源,提供整合性社會福利服務,將有效提升公部門資源效益,增進民眾使用之可近性。內政部刻正推動「安心住宅計畫」政策,並定有社會住宅結合日間照顧、公共托育及幼兒園等社會福利服務資源之政策方向,爰本計畫納入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興辦之社會住宅為設置日照中心及小規模多機能社區式長照機構之標的,提供地方政府補足布建長照機構所需空間資源,透過跨部會協力合作,提升政策綜效。

 

 

績效指標、衡量標準及目標

第三期至第五期(110 年至 114 )

承續整建長照衛福據點計畫第一期及第二期(106 年至 109)布建成果,持續以「整建長照 ABC 據點」及「長照創新整合型服務據點」等 2 項工作項目,至少布建共計 95 處長照服務資源場館(80 處社區式長照資源及 15 處長照創新整合型服務據點)

 

執行策略及方法

)第三期至第五期(110 年至 114 )

1. 整建長照服務據點:

為加速布建社區式長期照顧服務資源,賡續由地方政府統籌辦理,按鄉鎮市區別盤整轄內長照需求人口數、資源布建數,優先於未設有日間照顧、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之國中學區布建基礎上,次依縣市轄內各行政區日間照顧中心(包含小規模多機能)資源涵蓋率,附加擇定得布建第二間以上社區式長照機構需求之行政區,持續運用社區活動中心、老人活動中心、其他在地閒置空間或土地及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興辦之社會住宅,以修繕、新建、重建或改建方式建設在地需要社區式長照資源,活化至少 80 處閒置或低度使用之空間、土地,設置日間照顧、小規模多機能等社區式長照機構。

 

2. 長照創新整合型服務場館:

 以長期照顧服務體系為基底,落實公有空間共用之理念,以新建、重建或改建方式,優先於未設有日間照顧、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之國中學區布建基礎上,次依縣市轄內各行政區日間照顧中心(包含小規模多機能)資源涵蓋率,附加擇定得布建第二間以上社區式長照機構需求之行政區,建設具在地性、多功能性的整合型服務據點。長照創新整合型服務場館須設有日間照顧中心或小規模多機能等社區式長照資源,另可附加居家式、社區式、機構住宿式等多元類型,另可視社區特性導入族群共融等社區共生創新服務理念規劃,至少建置 15 處場館。

 

 

計畫受理與審查原則

第三期至第五期(110年至114)

(1) 包含運用老人活動中心、社區活動中心或其他閒置空間/土地,除國家發展委員會受理地方創生申請案件另有規定外,優先於未設有日間照顧、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之國中學區布建基礎上,次依縣市轄內各行政區日間照顧中心(包含小規模

多機能)資源涵蓋率,附加擇定得布建第二間以上社區式長照機構需求之行政區,設置日間照顧、小規模多機能服務等社區式長照資源;以及透過公有空間營造共生、共融之理念,建設具在地性、多功能性長期照顧整合型服務場館。

 

2. 計畫受理:

(1) 申請單位為直轄市、縣()政府者,由地方政府彙整轄內需求,以整合型需求計畫書向衛生福利部提出申請;申請單位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則由該中心整合地方政府具文提出社會住宅附屬社會住宅及日照中心、小規模多機能等社區式長照資源整合型需求計畫書,向衛生福利部提出申請。

 

(2) 整合型計畫內容,至少包含計畫緣起概況、計畫使用目標、先期規劃前置作業辦理情形、計畫內容、建設地點之各項可行性評估、使用管理(自行經營或委外經營)計畫、預期效益及指標(計畫完成後可增加使用之人次、人,以數據表示)、資源需求及財務方案、後續管理維護及計畫管考措施等。

 

3. 提案原則

(1) 申請單位為地方政府者,應先確認計畫區土地及建物已取得所有權、管理權或公有不動產管理機關同意配合提供文件;申請單位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者,應出具內政部指示興辦函,且具高度可行性(充分掌握土地使用、開發計畫審議、環境影響評估等)。

 

(2) 計畫應以公有土地、建築為原則,涉及私有土地及地上物重建、改建或增建,應審慎評估其公益性、必要性、合理性及社會觀感;建築物整修應以合法建築物為前提,並符合建築法相關規定;對於建築物整修後之經營使用管理,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都市計畫法等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3) 提案計畫應具備後續營運及維護管理之策略。

 

4. 遴選方式:

 採由下而上競爭型評比機制,經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進行評審,以提案計畫先期規劃前置作業完整度、日間照顧中心(包含小規模多機能)資源涵蓋率為審查重點,擇優補助具量能之機關及單位,辦理社區式長照服務資源。

 

5. 審查流程及原則:

(1) 依衛生福利部所定「公共服務據點整備之整建長照衛福據點計畫補助及評選作業要點」辦理。

(2) 申請單位為地方政府者,應由縣市政府首長或副首長應先召開諮詢會議,針對所提計畫之補助原則、長照需求人口數、該地區社區式長照服務資源配置情形,規劃整體長照資源發展期程;申請單位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者,應透過公文或召開相關會議,與地方政府確認計畫內容符合當地布建長照衛福據點之需求,並取得社會住宅設置社區式長照資源之布建共識,俟後將計畫書及相關附件連同正式公文送達衛生福利部。

(3) 採競爭型計畫方式辦理,衛生福利部邀集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及相關單位召開審查會議,衡酌計畫內容之可行性、創新性以及完整性,擇定具量能之申請單位予以補助並依據實際需求進行客觀之審查,以求資源之合理分配,避免資源過度集中之現象。

(4) 各直轄市、縣()政府及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提報之計畫書,應具體載明管考機制(包括查核計畫執行進度、工程進度及經費執行情形);申請單位為地方政府者,應敘明係透過縣市政府相關會議管考及主持人層級,對於遭遇困難或執行進度落後者,應訂有實地督導訪視並協調解決困難的機制。

 

(5) 本案經費補助項目不得重複申請地方創生、其他前瞻基礎建設、長照及活化空間相關計畫經費。

(6) 補助標的為國中學區內未設有社區式長照服務機構之公有閒置或低度使用之空間、土地、老人活動中心或社區活動中心、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興辦之社會住宅,優先提升社區式長照服務資源布建密度。

 

(7) 另為再充實人口集中地區失能人口之照顧需求,並強化社區式一對多照顧模式,依日間照顧中心(包含小規模多機能)資源涵蓋率,附加擇定布建第二間以上社區式長照機構之行政區,以厚植人口集中區域之長照服務量能。

 

6. 管制考核機制:

(1) 本計畫經國家發展委員會(國發會)列為行政院年度施政計畫之部會管制計畫,各直轄市、縣()政府及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應配合衛生福利部、國發會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相關之管考規定辦理。

(2) 納入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公共工程推動會報,追蹤各項計畫執行進度,並適時邀請地方政府及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參與,了解地方執行困難並提供必要的建議與協助。

(3) 衛生福利部將定期查核經費執行情形,督導地方政府、各院及部屬機構及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確實依計畫辦理。並針對遭遇困難或執行進度落後者,實地督導訪視協調解決困難,以達成計畫預期效能。

 

 

預期效果及影響

一、直接效益:

第三期至第五期(110 年至 114 ) :為加速社區式長期照顧服務資源,優先於未設有日間照顧、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之國中學區布建基礎上,次依縣市轄內各行政區日間照顧中心(包含小規模多機能)資源涵蓋率,附加擇定得布建第二間以上社區式長照機構需求之行政區,運用社區活動中心、老人活動中心、其他在地閒置空間或土地,以修繕、新建、重建或改建方式布建日間照顧、小規模多機能等社區式長照資源,活化至少 80 處閒置或低度使用之空間、土地設置;以及運用公有空間共用之理念,建設具在地性、多功能性長期照顧整合型服務場館 15 處。

二、間接效益:

鼓勵長照、醫療、護理、社會福利,以及社區基層單位共同投入辦理長照服務,積極發展整合多樣性長照資源,建設具在地性、多功能性的整合型服務場館,並可視社區特性導入族群共融等社區共生創新服務理念,提供年輕世代、新移民女性、中高齡勞動人口投入照顧服務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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