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資源與準備-詹翔霖-屏東縣中小企業貸款實施要點
屏東縣中小企業貸款實施要點
100.12.30修正第一點、第六點及第十三點
101.02.13修正第三點、第六點
102.03.12修正第五點
103.11.20修正第四點
104.10 .14屏府城工字第10471914400號新增第九、十、十一點
104.12 .14屏府城工字第10478010900號修正第四點
105.09 .19屏府城工字第10529688600號修正第九點
106、04、19屏府城工字第10612050800號函修正第三、四、九、十、十六、十八點
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活絡地方經濟,扶植中小企業發展,提供融資信用保證,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中小企業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資金來源,由本府公開徵選擇定之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承貸銀行)提供資金辦理。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貸款,但申請以一次為限:
(一)第一類:設籍本縣四個月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二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於本縣經營免辦理商業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並有稅籍登記者。
(二)第二類:於本縣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中小企業公司或行號。
本貸款於必要時,得徵提連帶保證人。。
四、本貸款受理期限至本府與承貸銀行所簽合約書到期日止。
五、本貸款貸放款額度第一類最高為新臺幣(以下同)五十萬元;第二類最高為新臺幣二百萬元,視申請人之事業計畫書所載需用資金審核。
六、本貸款用途以購置或租用營業所需之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裝潢、營運週轉金為限。
申請用途為購置或租用機器設備者,得免辦理動產抵押設定。但購置或租用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裝潢者,應於核准貸款後三個月內完成購置或租用,於購置或租用事實存在後,憑發票或憑證辦理撥貸;申請營運週轉金者應於申請日前實際營業三個月以上。
七、本貸款期限最長為七年,還本付息方式得以本金寬緩二年及按月付息,寬緩期滿,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八、本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五機動計息為上限,實際計息以公開徵選銀行提供之放款利率為主。
九、符合申請條件者,年齡未滿四十五歲且須完成本府青年學院所開辦創業相關套裝課程並領有結訓證書,貸款期間所生利息,由貸款人支付利息之百分之一點二九,其餘由本府負擔。
十、本貸款利息補貼由承貸金融機構按季向本府申請。承貸金融機構應按月將貸款人每月應繳款利息彙送本府,據以核撥利息補貼金額。
十一、貸款人經營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府,本府應停止利息補貼,並通知貸款人及承貸金融機構:
(一)停業或歇業。
(二)營業場所遷離本縣。
(三)變更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
經本府查核發現有第一項所定應停止利息補貼之事由時,應停止利息補貼,並通知貸款人及承貸金融機構,且日後不得繼續補貼利息。
十二、本貸款由本府撥付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新臺幣五百萬元,信保基金提供相對資金新臺幣七百五十萬元,合計新臺幣一千二百五十萬元,辦理本貸款履行保證責任所需之支出(含攤付因本貸款所衍生之訴訟、執行及其他必要費用)。本貸款設定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以一億二千五百萬元為限。
本府及信保基金依前項規定提撥之金額不足履、行保證責任時,雙方應分別補足各應負擔之金額。
十三、本貸款履行保證責任所需之支出,本府及信保基金提供之資金搭配比率負擔。
十四、申請人依信保基金相關規定申請信用保證,其前一年度營業額達五百萬元以上者,保證成數為九成;設立未滿一年或前一年度營業額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保證成數為九成五,保證手續費以固定年費率百分之零點五計算。
十五、除信用保證費用及必要之徵信查詢規費外,承貸銀行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額外費用。
十六、申請本貸款應檢附申請文件向承貸銀行提出。
前項申請文件由本府另定之。
十七、本貸款由本府設置屏東縣中小企業貸款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就申請人之資格、財務結構、營業情況及產業前景等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發給合格通知書。
申請人應於收受合格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向承貸銀行辦理貸款,逾期未辦理者,應向本府城鄉發展處重新提出申請。
申請人未獲合格,得請求復審,惟復審以一次為限。
十八、審查小組成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指派之;餘由本府城鄉發展處、財政處、主計處、屏東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屏東縣商業會、屏東縣工業會、信保基金及承貸銀行各一人兼任。
審查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除承貸銀行外,其他委員須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十九、審查小組會議視受理案件需要,不定期召開,並邀請相關單位派員列席。
二十、審查小組會議之決議,應以審查小組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二十一、審查小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不得參與審查:
(一)本人或其配偶擔任申請人之任何職位或解任未滿一年。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人之負責人、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配偶、直系親屬或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關係。
(三)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人之負責人、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共同經營事業或分享利益之關係者。
審查小組成員對審查過程獲悉之資訊,應予保密。
二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停止受理本貸款之申請:
(一)本貸款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達新臺幣新臺幣一億二千五百萬元。
(二)本貸款逾期保證餘額加計代償餘額達新臺幣一千二百五十萬元。
二十三、本府發給合格通知書後,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貸銀行應停止貸放:
(一)經向票據交換所查詢,使用之票據曾受拒絕往來處分,或知悉其退票尚未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者。
(二)經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或徵授信過程中,有債務本金逾期尚未清償,或尚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月,或應繳利息尚未繳付而延滯期間超過三個月,或有信用卡消費款項或現金卡未繳納,遭發卡銀行強制停卡,且未繳清延滯款項者。有前述情形之一者,經與貸款銀行前置協商後,正常還款達一年以上,且徵得連帶保證人二人者,不在此限。
二十四、承貸銀行辦理本貸款,應確實依其核貸作業辦法、徵授信規定及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十五、承貸銀行應妥為保存本貸款相關資料,以備本府及信保基金派員實地前
往查核。
二十六、辦理本貸款之信保基金及承貸銀行經辦人員,非出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
弊情事所造成的呆帳,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得免除
全部損害賠償責任,並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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