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輔助受保護人創業小額貸款要點

 

                                             中華民國74年5月3日法務部法74保字第5592號函核准施行                                             中華民國89年9月7日法務部法89保字第032347號函核准修正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法務部法保字第0999047910號函核准修正

 

第一條    本要點依更生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三款暨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七款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符合更生保護法第二條所定受保護人,有心改悔向上且適於創業而乏資者,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貸款:

一、申請書。

二、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三、受保護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營業計畫書。

五、保證書。

前項保證書應覓具有資力或殷實之人二人為連帶保證人,但受保護人或第三人願提供價值相當之不動產供本會設定抵押權者,得免另覓連帶保證人。

第三條    前條之申請,得向戶籍所在地或營業所在地之分會提出,分會受理申請後應儘速就各項文件切實審核查證,於一個月內提報審查小組審核,並將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

          前項規定之審查小組,應由分會主任委員、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及業務、會計、總務、出納等相關人員組成之。

符合創業貸款條件者,分會應就年度經費預算範圍內核貸。

分會應於每月七日前將上月份創業貸款案件辦理情形列表函報總會。總會應按月查核,必要時得調卷或派員查察營運狀況。

為協助貸款更生人,總會得視各分會辦理情形,就貸款事業之營運、行銷、發展等擬定整體策略。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構)、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組成專案小組協助分會執行之。

第四條    申請貸款之最高額為新台幣肆拾萬元,但曾受本會收容機構輔導之優良個案或受本會技藝訓練輔導,並已取得該項技藝鑑定資格者,得申請貸款最高額為新台幣陸拾萬元;實際貸與金額,由分會視申請人營業計畫內容核定之。

第五條    本貸款之貸與限於自有受保護人身分開始起算四年內為之,每人以一次為限。但遇有特殊情事者,得專案報總會簽奉董事長核定辦理。

第六條    本貸款自領取貸款後第三個月起,開始還款,還款期限為自領取貸款之月起至多四年內清償完畢。

貸款人依分會核定之還款辦法如期償還者,不計利息;其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還款,經取得連帶保證人同意者,得檢具相關文件申請酌予變更還款約定。

第七條    貸款人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明屬實,應責令限期改善,逾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收回其貸款:

一、未依營業計畫如期營業者。

二、未經許可擅自變更營業計畫者。

三、從事違背法令或善良風俗之營業者。

四、拒絕接受本會查察或輔導者。

五、未依核定還款辦法如期償還貸款。

第八條    貸款人違反前條規定者,應自通知返還之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付利息。連帶保證人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貸款人或第三人如有提供不動產設定抵押權者,本會亦得行使抵押權。

第九條    分會對核貸案應定期進行追蹤輔導,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及結合相關社會資源協助。

分會對核貸案應詳細記錄其營業等狀況附卷備查。

第十條    本要點提經本會董事會通過,並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實施,其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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