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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輔導寵物長期照護機構設置及獎勵要點

112 8 28 日高市府動保字第 11270634600 號函訂定

一、本府為獎勵、輔導設置及認證提供長期傷殘、罹患慢性疾病或高齡寵物妥善照護及終老場所之寵物長期照護機構(以下簡稱長照機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市動物保護處。

三、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寵物: 指犬、貓。

 ()獸醫診療長照機構: 指以罹患慢性疾病或長期傷殘而需要長期醫療之寵物為照顧對象之機構。

 ()特定寵物業長照機構: 指以年滿七歲以上或需長期照護之寵物為照顧對象之機構。

四、申請獸醫診療長照機構認證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負責獸醫師或獸醫佐之執業證明文件影本。

 ()依本市獸醫診療機構設置標準取得之獸醫診療機構開業執照。

 ()載明長照機構名稱、地址、面積之位置圖及平面配置圖。

 ()寵物長期照護管理規劃書。

 ()其他法令規定之文件。

 申請特定寵物業長照機構認證者,除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資料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公司或商業之代表人或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公司或商業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

 ()與獸醫診療機構簽訂醫療服務契約之契約影本。

 ()依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取得之特定寵物業寄養許可證影本。

五、申請案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核發長照機構開業認證書。

 前項認證之有效期間為三年,有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長照

機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認證,經主管機關查核通過後,展延三年。

六、長照機構應置負責人及專責長期照護服務人員(以下簡稱專責長照人員)。

 長照機構每收容十隻寵物應置專責長照人員至少一人;未滿十隻者,以十隻計算。

 獸醫診療長照機構負責人,應領有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特定寵物業長照機構負責人,應為特定寵物業負責人。

 長照機構負責人得兼任專責長照人員,並以兼任一場為限。

 長照機構負責人及專責長照人員,應參加主管機關辦理之教育訓練課程,除具獸醫師或獸醫佐資格者外,應經測驗及格取得合格證書。

七、長照機構之設施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寵物居住區應為有適當區隔之獨立區,不得與醫療室、配膳室等其他空間共同使用。

 ()長照設施之材質應可清洗及滅菌消毒,並應具備清洗消毒設備。

 ()具備常備急救藥品及急救設備。

 ()維持乾淨且通風良好,並有適當之照明及監視錄影設備。

 ()具備防治蚊、蠅、蟑螂、鼠類等病媒之適當設備。

 ()具備依消防法令及其他法令規定之設備。

八、長照機構應遵守下列事項:

 ()監視影像資料保存二週以上。

 ()詳實記載寵物基本資料並每日填寫照護紀錄表,懸掛於籠外明顯處,並應於寵物離開長照機構後,保存一年以上。

 ()長照機構開業認證書應懸掛於營業場所明顯處。

九、長照機構應配合主管機關每二年評鑑,評鑑優良者,予以表揚或獎勵為寵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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