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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計畫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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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請資格:

        申請輔導之商圈組織應符合以下條件:

  1. 依人民團體法或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自治條例核准立案之商圈組織。
  2. 商圈基本資料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112215日前函送至主辦單位備查。
  3. 限單一圈組織提案,且需於111216日以前成立
  4. 110815日至112215日期間依法召開理監事會議或會員大會,且會議紀錄經主管機關備查。
  5. 申請之商圈組織及參與店家不得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主辦單位其他輔導或補助計畫
  • 輔導總經費:
  1. 輔導經費上限新20萬元[1],依提案內容與參與店家數量為審查原則,經審查會議決議輔導經費
  2. 期中審查前提案單位可提出延伸加值輔導內容,主辦單位將視期中前執行成效及延伸加值輔導內容,擇優增加輔導經費。
  • 預期效益指標:

        提案單位應依多數參與店家需求,就以下項目研擬具體提案內容:

  1. 整合商圈內參與店家及間接帶動商圈範圍內店家共同推動數位工具使用,提升數位應用能力及營業額。
  2. 推動商圈組織及參與店家共同推廣數位行銷,透過數位行銷工具及社群平台,增加商圈、店家能見度及提升顧客黏著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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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店家

  1. 以店家全職員工人數91以下小微型企業為主要輔導對象。其中,店家係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營利事業。
  2. 未曾使用經濟部「推動中小型店家數位轉型補助方案」。
  3. 未獲得110112年度相關部會2之「雲世代產業數位轉型計畫」資源者。
  4. 未連續獲得中小企業處110~111年度相關輔導資源,且112年度不得重複申請中小企業處相關輔導計畫3
  5. 參與店家應於提案前完成「數位能力測驗」前測,未完成視為資格不符(網址:https://s.joo.tw/XwM6)
  6. 商圈實際參與店家須達10()以上,以符合第(2)(3)點之店家優先輔導。

輔導經費

輔導款總額申請上限為新臺幣20萬元,實際輔導款金額以公文核定為準。

執行內容

  1. 店家建置Google Map「我的商家」:建置完善基本資料,且須配合導入雙語服務。
  2. 店家須上架至「城鄉島遊」網站,且須引導消費者至參與店家掃描QR Code,及參與該網站相關活動4
  3. 店家須導入行動支付達50%以上:本計畫認列之行動支付服務5:台灣PayPi拍錢包、Line Pay、街口支付、悠遊付、全支付、全盈+Pay
  4. 商圈組織數位行銷工具應用:如Facebook 粉絲專頁、LINE@等,每週更新至少16
  5. 商圈組織須指派2名商圈數位種子學員參與商圈激勵營、課程相關活動

簽約後一個月內

  1. 參與店家全數須建置Google Map「我的商家」及完善基本資料
  2. 參與店家全數須完成上架至「城鄉島遊」網站
  3. 參與店家50%須完成申請行動支付

期中報告

參與店家50%須完成建置行動支付。

(若欲申請加碼經費,店家須100%完成建置)

效益指標
及結案

參與店家需於主辦單位指定時間內自主完成「數位能力測驗」後測7,且輔導計畫案應通過期末審查,始得辦理結案及請款作業。

伍、申請範圍:   

1:員工人數係指企業經常僱用員工數,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受理事業最近12個月平均月投保人數為準。
此外,全職員工人數超過9人之店家不得超過參與店家數的10%,如因商圈產業特性,經審查會議審查同意,可放寬員工人數9人以上之店家參與數,相關聲明書(請參見附件六)須於簽約前繳交。

  • 2:數位發展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經濟部工業局、經濟部商業司、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推動企業數位共好計畫以及雲世代小微企業數位轉型創新服務計畫。
  • 3:參與本計畫之店家須符合「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理中小企業輔導作業須知」(https://pse.is/4q36s4)所定資格。
    • 4:參與店家須配合「城鄉島遊」推廣行銷相關活動(https://www.lohas-go.com.tw/lohasgo/#),導客指標以提案單位與執行單位兩造雙方訂於合約書之檢核標準為原則。
    • 5:若非上述認列之行動支付,另需通過審查會議,主辦單位保有是否認列該項行動支付之權利。
  • 6:單項數位行銷工具每週更新至少1次,非多項行銷工具之總和,個人帳號及Facebook社團不予認列。
  • 7:須由店家負責人填寫「數位能力測驗」前、後測。

 

 

[1] 主辦單位得視計畫內容保有經費額度調整之權利,輔導經費採總包價法,需開立憑證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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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詹翔霖教授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