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合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茲因乙方之電動機車同意授權甲方於指定地區代理銷售,經雙方協議訂定下列條款,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 代理銷售地區:○○地區。
第二條 最低訂車量及分銷處設立。
一、甲方應於簽約日起,以三個月為一期,逐期設定訂車量及建立分銷處:
第一期:訂車  / 輛、設立分銷  處。
第二期:訂車  / 輛、設立分銷  處。
第三期:訂車  / 輛、設立分銷  處。
第四期:訂車  / 輛、設立分銷  處。
二、第二年開始,最低訂車量開始生效。計算標準如下:


三、第三年開始,最低訂車量應依實際標準計算如下:

第三條 付款辦法:甲方應於每月五號前將當月份基本銷售量價款以本地信用狀開給乙方,或以現金匯入乙方指定帳戶或開立即期支票交付乙方。如每月十號前尚未入帳,則其利潤以一般分銷商處理。
第四條 其他約定:
一、政府及所屬機關採購或連鎖性質之商店不受代理地區限制,原則上由乙方直接負責處理,但經由甲方之關係而獲得之訂單,不在此限。
二、甲方在合約規定之地區內得自行覓妥分銷店,但分銷店之地點分布應力求適當,並隨時知會乙方。
三、甲方與各分銷店間訂定之契約、財務及其他往來一律與乙方無涉。
四、甲方或其分銷處出車滿二十部以上,廣告招牌費用由乙方定額補助,但甲方需遵照乙方提供之制式規格製作。
五、甲方不得代理或銷售他廠同類產品。
六、甲方需遵守乙方之約定及建議售價銷售,並嚴格要求分銷店不得任意抬高售價或惡性降價競爭。
七、甲方必須確實建立買車客戶資料,並將客戶服務卡寄回乙方,以便提高服務品質。
八、甲方應設維修網站及緊急救援配備,便利客戶隨時維修及救援請求,以增加客戶對產品之信心。
九、甲方應指派適當人選參加乙方定期舉辦之維修或行銷等講習研討會。
十、乙方適時適地作商品推廣促銷活動時,甲方應全力配合。
十一、甲方應在代理地區自行為商品作地區之廣告宣傳,但宣傳內容應事先經乙方認可後始得為之。
十二、甲方不得越區銷售,但因特殊情況取得乙方及他區代理商之同意時,不在此限。
十三、為促銷所需之產品型錄,由乙方統一製作供應,並向甲方酌收工本費。
十四、乙方若有新機種推出,應在上市前三個月告知甲方。
十五、甲方應在適當的地段設立產品展售場,以提高產品的形象。
十六、甲方應自備適當的倉庫囤貨,以利所屬下游分銷處之出貨與調度。
十七、甲方應自備小型貨車,以便接貨、送貨及緊急救援。
第五條 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乙方得隨時主動終止本合約,甲方不得異議:
一、乙方認為甲方行銷不力或連續三個月平均業績未達成預計銷售量或連續二個月未訂車者。
二、甲方不配合乙方整體性政策及規定,或有任意詆毀、污衊乙方產品及公司形象之行為。
三、甲方積欠貨款,不按期結清貨款或到期支票無法兌現者。
四、甲方未經乙方同意而銷售他廠之同類產品,或擅自變更商號及負責人,或轉讓他人代理者。
五、甲方違反工商法令或違反稅法,導致傷害團體聲譽者。
六、甲方於未經乙方認可之分銷店使用乙方之廣告招牌者。
第六條 合約終止時,甲方應即與乙方結清所欠各項帳款,並同時繳清,如甲方不能依限期內清償時,乙方得將其提供之現金充抵清償。
第七條 本合約書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生效,至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止為期年,期滿重訂新約,本合約同時失其效力。
第八條 本合約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第九條 本合約如有爭議,甲、乙雙方均同意以台灣○○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立合約書人
甲方 ○○公司
代表人 ○○○
乙方 ○○公司
代表人 ○○○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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