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運動專業人員經營服務業者融資貸款利息,降低營運成本,改善其財務結構,提升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條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貸人:指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貸款後,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貸款利息補助者。
(二)受補助人:指前款申貸人經本署同意利息補助者。
第 3 條
貸款利息補助資金來源,為本署運動發展基金。
第 4 條
本要點自發布生效日起受理申請。但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公告終止受理申請或補助:
(一)其相關補助金額預算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
(二)本基金預算規模或其他法定預算實際金額不足支應。
第 5 條
本要點申貸人資格如下:
(一)依法設立之「運動服務業者」而經本署公告適用範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且其負責人為「運動人才」者。
(二)申貸人及其負責人經營之其他事業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 經向票據交換所查詢其所使用之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當中,或知悉其退票尚未清償註記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基準。
- 經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或徵信過程知悉有債務本金逾期未清償、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月、應繳利息未繳付而延滯期間達三個月以上或有信用卡消費款項未繳納而遭發卡銀行強制停卡等情形之一者。但申貸人逾欠債務或申貸人之負責人信用卡債務業已完全清償者,不在此限。
第 6 條
本要點貸款及利息補助條件如下:
(一)貸款種類:其以經營運動服務產業之營運週轉金或購買設備資本支出且有必要者為限。
(二)貸款額度:每一申貸人累計不得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
(三)貸款利率:按各該承貸金融機構訂定貸款利率計息。
(四)利息補助:按年利率補助百分之二,其餘由受補助人負擔。但其貸款利率低於百分之二者,以各該實際貸款利率補助。
(五)利息補助期間:最長以貸款期間五年為限。其貸款期間未逾五年者,以各該貸款期間為準。
(六)擔保條件:依各該承貸金融機構核貸作業規範辦理,其不能提供抵押品或擔保品不足者,得依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運動發展基金辦理運動服務產業貸款信用保證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七)貸款期限及償還方式:依各該承貸金融機構規範。
依本要點修正前規定獲有補助者,本署逕依修正後規定辦理,受補助人無需來會另行申請。
第 7 條
本要點申請方式,申貸人依本要點規定檢附公文及申請應備文件表(如附件一至附件四)等相關文件向本署申請,申貸人資格不符本要點規定或檢附文件不齊全經本署限期補正仍未補正者,不予核准。
第 8 條
本要點審核方式如下:
(一)本署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審查會,就申貸人資格、營業情況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審查。審查結果由本署核定後函知各該申貸人。
(二)前款審查會應有審查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決議之。
(三)審查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不得參與審查:
- 本人或其配偶擔任申貸人任何職位或解任未滿一年。
- 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貸人之負責人、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股東而有配偶、直系親屬或三親等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 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貸人之負責人、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股東有共同經營事業或分享利益關係者。
(四)審查會委員對審查過程知悉資訊,皆應保密。
第 9 條
本要點利息補助作業方式如下:
(一)受補助人依申請應備文件(如附件五至附件七)規定,視作業需要按月或按季委託各該承貸金融機構向本署申請。
(二)本署彙整並審核各該申請資料無誤後,將補助利息撥付各該受補助人於各該承貸金融機構帳戶。
第 10 條
本要點利息補助終止情形如下:
(一)受補助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未逾六個月者,本署仍予利息補助;其有遲延還本或遲延給付利息逾六個月者,本署應終止利息補助。受補助人自本署終止利息補助之日起,喪失利息補助資格,而其與承貸金融機構間貸款權利義務事項,依各該受補助人及承辦金融機構間契約約定辦理。
(二)受補助人嗣後有變更負責人時,應即以附件八格式辦理,其非屬運動人才情形者,本署得於負責人變更當時,終止利息補助。
(三)經查核有第五點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不得申請貸款利息補助情事者,應停止補助,並追繳自事實發生當時起溢領補助金額。
第 11 條
本要點查核方式如下:
(一)本署得派員瞭解及查核受補助人貸款運用情形。其有違反本署核准貸款用途者,本署應撤銷或廢止受補助人之利息補助資格,受補助人應將本署前已補助利息繳還本署。
(二)受補助人及承貸金融機構應妥為保存本貸款相關資料,以供查核。
第 12 條
本要點規定之受補助人,應配合本署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第 13 條
本要點申貸人之負責人、配偶及其他輔助使用人員,均應同意本署及各該金融機構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蒐集各該個人資料。
第 14 條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署主管其他法規及各該承貸金融機構規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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