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委 任 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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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或名稱 |
出生 年月日 |
職業 |
住居所或營業所、 郵遞區號及電話號碼 電子郵件位址 |
送達代收人姓名、住址、郵遞區號及電話號碼 |
委 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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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申請『案件進度線上查詢服務』: (聲請本服務,請參考網址: http://cpor.judicial.gov.tw) □否 □是(以一組E-MAIL為限) 電子郵件位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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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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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申請『案件進度線上查詢服務』: (聲請本服務,請參考網址: http://cpor.judicial.gov.tw) □否 □是(以一組E-MAIL為限) 電子郵件位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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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委 任 訴 訟 代 理 人 事 委任人因 鈞院 年度 字第 號 事件,委任受任人為訴訟代理人,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並有但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列各行為之特別代理權。依同法第69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出委任書如上。
此 致 法院 公鑒
委任人
受任人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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