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稱:

店名:

店址:

合約日期:  年  月  日

立合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茲為     (以下簡稱乙方),加盟為甲方之,雙方簽訂合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店面、裝潢、招牌等之設計與維修

(一)乙方同意根據甲方設計圖進行裝潢裝修店面,加盟為甲方之     ,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任意變更之。

(二)外觀之招牌、店面及內部之裝潢裝修等有關廣告物,於終止契約時,乙方應於甲方所限定之期限內自行拆除,或同意由甲方代為拆除,乙方不得異議。由甲方代為折除之費用由乙方負擔。

(三)外觀之招牌、店面及內部之裝潢裝修若有老舊、毀損等情事等發生,乙方應於甲方通知之期限內,依當時之企業識別(CIS)修護之。

第二條:麵包、商品、用品之進貨販賣使用

(一)為維護加盟形象,乙方同意販賣甲方所生產的     麵包、蛋糕、中西點、商品及甲方指定其他廠商之商品。

(二)乙方從事營業時,關於服裝、容器、包裝、活動等項目,若甲方有所指定時,乙方須遵守該項指定。

(三)如果乙方預定從甲方指定以外之廠商進貨、販賣商品或提供服務,乙方必須事前書面通知甲方,而且符合甲方所認可商品品質及服務標準,及甲方指定之公定機關商品檢查合格證明,且為政府法令所允許的商品。

第三條:檯帳管理:(一)乙方所銷售商品之陳列規劃,應依甲方所提供之商品LAYOUT及檯帳圖設計做陳列,如有變動,應知會甲方同意做調整。

(二)乙方應配合實施便利帳管理系統及電子訂貨方式(EOS系統)向甲方訂貨。

第四條:加盟形象之維護

為維護加盟店之共同形象,乙方須遵守以下幾點:

(一)加盟店整體、整潔及經營品質須合乎甲方要求。

(二)不得販賣法令不許可之商品。

(三)不得擺設賭博或遊樂性之電動玩具。

(四)店內服務人員須著指定之服裝。

(五)客訴之發生不得致足以影響整體形象。

第五條:廣告與促銷

(一)甲方認為有必要時;得進行大眾媒體之促銷活動,乙方應於活動期間全力配合,並接受甲方有關廣告與促銷活動之指導與建議。若乙方未能配合,致有損整體形象者,視同違約。

(二)乙方自行進行促銷活動時,所有廣告宣傳之進行,應以書面通知甲方並接受甲方之指導與建議。

第六條:入會費與月會費之收取及乙方之變更

(一)乙方應於訂立合約時,付給甲方入會費新台幣  拾  萬  仟  元整,終止合約或其他膺況皆無庸退還。

(二)乙方每月五日支付甲方新台幣  萬  仟  元整。

(三)乙方如有變更營業地址或負責人時,應依當時之標準另收取入會費及月會費,乙方不得異議。

第七條:進貨目標

乙方向甲方每月進貨金額(未稅)必須達到三十五萬元以上,若平均三個月未達目標者,甲方得逕行終止合約。

第八條:麵包、商品、用品之訂貨、點收、運送、滅失、毀損、變質等項目

(一)甲方售予乙方之商品及數量由乙方提出訂貨傳票向甲方或甲方指定之廠商訂貨,並依傳票內容確認之。甲方或甲方指定之廠商依乙方訂貨傳票內容將商品載送至乙方營業場所,乙方應立即簽收並查點商品。

(二)甲方發交商品予乙方時,因運送中途發生毀損、滅失情事,乙方可憑配送機關所出具證明,由甲方負責退換,但以貨到三日內通知甲方為限。但商品之毀損、滅失係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時,由乙方自行負責。

(三)商品交付前所發生物品之滅失、毀損、減量、變質及其他一切之損害,除可歸責於乙方者外,概由甲方負擔。商品交付後所發生之此等損害,除可歸責於甲方以及在保存有效期間內之變質者外,概由乙方負擔。

第九條:商品之售價

(一)乙方同意按雙方協議或甲方建議之商品售價販售商品。

(二)乙方若不欲按前項售價販售商品時,須於十天前提出書面說明通知甲方,甲方為維護加盟體系、商品品牌形象及市場交易秩序,得採取適當之必要措施。

第十條:借用品

乙方向甲方所借用之塑膠箱或其他物品,不得損壞或遺失,否則乙方須按製作價格賠償。

第十一條:付款條件

(一)週結收現金:到貨次週由乙方以匯款方式自動匯入甲方指定之帳戶。

(二)當乙方遲延或拒絕支付貨款、債款時,甲方得停止出貨,乙方並須付給甲方自規定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日息六厘的(延期給付補收差價),並賠償甲方的一切補助費用及一切損失。

第十二條:抵押物、擔保物及連帶保證人

(一)為保證履行本合約所訂各項條款,乙方應提供下列其中一項擔保:

1.提供不動產設定抵押。

2.提供現金擔保。

以上各項擔保均應經甲方之認可,始可成立。

(二)乙方應覓具殷實連帶保證人二人以上,就乙方對甲方所負之一切債務及賠償,負連帶清償責任,並願放棄民法第二編第二章第二十四節有關保證之一切抗辯權。

(三)保證人如欲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乙方及甲方,經乙方辦妥新保證人手續,另訂合約後,始可解除保證責任。

(四)甲方如認為有變更保證人之必要時,應由乙方另覓具保證人,俟乙方辦妥新保經甲方認可後,始可解除保證責任。

第十三條:甲方標誌及活動媒體之限制

乙方不得假冒甲方之產品出售,亦不得將印有甲方標誌之服裝、容器、包裝及活動媒體等用品提供第三者使用,若有違者,乙方應賠償甲方所受之損害。

第十四條:甲方於乙方之商圈範圍內,得設店做商圈鞏固,並無對乙方商圈距離之保障,以上行為乙方不得異議。

第十五條:合約之終止

(一)乙方因故未能繼續加盟甲方而中途解約時,應於二個月前以書面通知甲方,除乙方遇不可抗力因素者外,應賠償甲方違約罰金新台幣伍拾萬元。

(二)乙方若有左列情事發生,甲方得逕自終止本合約:

1.乙方簽發之票據存款不足退票。

2.乙方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之財產遭受查封拍賣。

3.乙方依本合約第十一條第一款所提供之擔保品遭受查封拍賣。

4.乙方或其連#葆證人財務狀況發生重大變動。

5.乙方仿冒甲方之商品或有其他侵害甲方權益情事。

6.乙方經營控制權發生重大變動。

第十六條:違約條款

乙方如違反本合約各項條款時:

(一)乙方及其連帶保證人願賠償甲方所受之損害。

(二)甲方得逕自停貨及終止合約,乙方不得對甲方要求損害賠償。

第十七條:合約期限

本合約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有效期間為  年,合約期限到期,經甲乙雙方同意繼續續約。入會費不收取,每月會費及企業識別及招牌清洗費(CIS)依續約時標準調整之。

第十八條:合約管轄

本合約有關之訴訟,乙方及其連帶保證人均同意由甲方主事務所所在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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