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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事業貸款輔導課程辦理單位及相關課程認定原則

 

  1. 申請人最近三年內曾參加下列單位所舉辦之創業輔導課程或創業相關活動至少二十小時或二學分以上,並提出證明文件:
  1. 教育部登記有案之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其推廣部、育成中心。
  2. 政府機關或其委託之單位。
  3. 設立宗旨與創業或企業經營輔導有關,並經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認可之法人、團體,包括:
  1. 財團法人台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
  2.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青年創業協會總會
  3.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
  4.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管理科學學會
  5. 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
  6. 中華民國居家及小型企業協會
  7. 社團法人中華創業育成協會
  8. 台灣連鎖加盟促進協會
  9. 其他經認可之單位

 

  1. 申請人參加上述大專院校、政府自辦或委辦及政府認可之法人、團體,所開辦創業輔導課程,課程內容可涵括創業適性評估、企業管理、行銷管理、品牌管理、財務管理、法務管理、資訊管理、創業計畫書撰寫、工商登記、稅務管理或電子商務等。課程採實體或虛擬均可,惟虛擬課程以參與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網路大學校」為限。

 

  1. 上述證明文件格式不拘,請各經辦機構就證明文件所載受訓人之姓名、課程名稱、研習時數及發證單位名稱同意核認;「中小企業網路大學校」證明文件,為自行列印之「終身學習護照」,請於「我的學習紀錄」列印。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業務處理要點附件3-課程認定原則(創業計劃書撰寫教材) -詹翔霖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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