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資源與補助-雲林縣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補助作業要點-詹翔霖老師
雲林縣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88年7月9日88府社資字第8806004376號函訂定(原名稱:雲林縣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1年3月19日91府勞福字第9115000505號函修正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第七點及第十二點
中華民國 103 年3月10 日府勞福字第1036500559號函修正名稱及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十點及刪除第十二點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府勞福一字第1036514869號函修正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府勞福一字第1046503620號函修正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服務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對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之補助,以補助創業貸款之利息為之。
三、申請本貸款之金額,依其創業計畫,每人最高為新臺幣一百萬元核計利息補助金額;本貸款之利率按轄內金融機構放款利率計息。
合夥共同創業且均符合貸款規定者,得同時申請貸款,但同一事業申請者不超過二人,且應於營利事業上之組織登記為合夥形態。
四、符合下列要件並向轄內金融機構辦理創業貸款者,得申請本項創業貸款利息補助:
(一)設籍並居住本縣一年以上,年滿二十歲至六十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具有工作能力、創業意願與能力之身心障礙者。
(三)未曾獲中央或地方政府創業性貸款者。
(四)創業並經貸款行庫同意核貸二年內者
合於前項規定,並曾接受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技藝訓練領有結業證書,或參加技能檢定領有合格證書者,優先核貸。每人以申請一次為限,且不得同時重覆向其他政府機關申辦同性質之貸款。
本創業貸款申請人須為所創事業實際負責人或主要出資人,且實際參與工作。申請本貸款所經營之行業,稅籍應設於本縣並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執業許可證)。
五、申請人經轄內金融機構審核通過貸款程序後,再行檢具下列文件向本
府提出申請辦理利息補助事宜:
(一)創業計畫申請書一式四份。
(二)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一式四份。
(三)戶籍謄本(最近三個月內)影本一式四份。
(四)商業登記(執業許可證)或公司登記證明影本一式四份。
(五)檢附未曾獲中央或地方政府創業性質貸款之切結書一式四份。
(六)創業並獲轄內金融機構同意核貸之證明一式四份。
申請人憑轄內金融機構所開具繳交貸款利息證明,併同前項所列書表向本府申請利息補助。本府於核定補助本項貸款利息後,應專函通知申請人,並依申請表上指定帳戶提撥補助之利息金額。
申請人經核定補助本項貸款利息後,應於每年一、四、七、十月之五日前以掛號郵寄貸款利息證明與核定函影本向本府申請利息補助。
六、申請人自取得申請本貸款資格証明後,三個月內向轄內金融機構辦理本項貸款事宜,並於六個月內辦妥,並向本府提出貸款利息補助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如有特殊原因,應向本府申請延長,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七、申請人申請創業貸款之利息,由本府全額補助。
前項利息補助以自領取貸款之日起七年內為限。
八、申請貸款利息補助者所經營之行業,本府得派員訪視如發現經營不善
與創業計畫不符,轉讓或違反公序良俗等情事者,除輔導其改善外,必要時得終止利息補助。
九、本貸款不得用於置產、救急償還、轉投資及生活費用等無營利收入之用途,或經營妨害公共安全、環境衛生、社會風俗等事業。
十、本創業貸款補助利息所需經費,由本府按年於「雲林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中編算執行。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適用其他相關法令及承辦行庫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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