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證 書 暨 切 結 書
立書人 同意擔任 (下稱主債務人)申請高雄市政府小蝦米商業貸款及策略性貸款之保證人,並同意在本金新臺幣
元整為限額及其利息、遲繳利息及違約金,願與主債務人負全部清償之責。並切結無下列情形:
(一)經向票據交換所查詢其所使用之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知悉其退 票尚未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
(二)經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或徵信過程知悉其有債務本金逾
期未清償、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月、應繳利息未繳付而延滯
期間達三個月以上或有信用卡消費款項未繳納,遭發卡銀行強制停卡
且未繳清延滯款項。但貸款人逾欠債務或卡債已清償者,不在此限。
保證人身分證
身分證影本正面 |
身分證影本反面 |
立 書 人 簽 章:
身 分 證 號: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切 結 書
具結人 為申請「高雄市政府小蝦米商業貸款及策略性貸款」,經詳閱本貸款實施要點規定,切結同意完全遵守下列各款事項:
一、具結人完全符合本貸款實施要點規定。
二、本貸款計畫由負責人提出申請。
三、貸款期間實際經營所創立之事業,並應保持本貸款計劃確實完整之會計記
錄、憑證或相關交易資料,高雄市政府、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高雄銀
行得隨時派員調查監督借款人有關借款之帳目、憑證、交易資料,及貸款
運用等情形,借款人不得拒絕。
四、同意配合高雄市政府、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派員實地前往訪查。
五、本貸款不得作為清償其他債務或違反本要點規定之用途。違反者,應即還
清全部貸款本息。。
六、事業計畫書填報均屬事實,如經查證有不實情形,未獲貸款前,撤銷其申
請資格,不予貸放;獲貸款後,則撤銷其許可,並即還清全部貸款本息。
七、具結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經向票據交換所查詢其所使用之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知悉其退 票尚未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
(二)經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或徵信過程知悉其有債務本金逾
期未清償、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月、應繳利息未繳付而延滯
期間達三個月以上或有信用卡消費款項未繳納,遭發卡銀行強制停卡
且未繳清延滯款項。但貸款人逾欠債務或卡債已清償者,不在此限。
具 結 人: (簽名蓋章)
身 分 證 號: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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