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企業創業貸款要點-詹翔霖教授
微型企業創業貸款要點
依據及目的 |
依據微型企業創業貸款推動計畫第四點,以協助中高齡者創業,並促進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
資金來源 |
由本國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辦理,有關貸款事宜由本會委託金融機構辦理之。 |
貸款對象 |
年滿四十五歲以上至六十五足歲,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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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貸者限制 |
(一)有經營其他事業或其他任職情事。 前點第一款之身分認定,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登載之投保單位為認定基準,除投保於自創事業或職業工會者外,投保於其他事業者一律不得申貸。 |
貸款用途 |
以創業用途為限,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等。 |
貸款額度 |
每一申貸者依其創業計畫所需資金八成貸放,申請貸款總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並以申貸一次為限,且不得分次申請,惟得視需要予以分次撥貸。 |
貸款期限 |
最長七年,含寬限期一年。 |
還款方式 |
(一) 每月繳付本息一次,除寬限期外,本息按月平均攤還。 |
貸款利率 |
(一) 微型企業創業貸款之放款利率,應由本會與銀行議定。政府補貼利率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計息(加碼部分不得超過百分之一點五)。 |
十二、受理申請作業: |
十三、擔保及保證條件: |
十四、貸款人除需另支付必要之徵信查詢規費外,承貸金融機構不得向貸款人收取任何額外費用,如有申請信用保證者則另需支付信用保證費用。 |
十五、本貸款以事業登記負責人名義申貸,撥貸前須完成設立登記,如提供之擔保品登記為所創事業名義,得以所創業事業體名義申貸。 |
審核程序 |
承貸金融機構應負責審查創業計畫書之可行性,並採簡便之徵、授信程序從速核貸。 |
創業諮詢輔導 |
(一) 承貸金融機構得視申貸者需要通知該創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創業諮詢輔導服務,並副知本會。 |
查核 |
(一) 各承貸金融機構應妥為保存本貸款相關資料,以備本會派員實地前往查核。 |
十九、貸款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主動告知本會及承貸金融機構: |
二十一、各承貸金融機構辦理本貸款,應確實依照本要點規定及授信相關規範辦理,如有違反者,政府已撥付之補貼息,應改由承貸金融機構自行負擔。 |
二十二、承貸金融機構應配合本會建置之「微型企業創業貸款撥補息管理系統」,按月將貸款戶每月繳款明細、逾期催收、強制執行等相關資料鍵檔,並將異動檔每日彙送本會,俾利精確核算補貼息經費並予以核撥,有效稽查逾放、法拍等管制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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