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語言障礙-詹翔霖副教授-親職教育

身心障礙學生-語言障礙

(一)特性: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能力與同年齡者相較,有顯著偏差或遲緩現象,而造成溝通困難者;其狀況及鑑定標準如下:

111構音障礙:說話之語音有省略、替代、添加、歪曲、聲調錯誤或含糊不清等現象,並因而導致溝通困難者。

211聲音異常:說話之音質、音調、音量或共鳴與個人性別或年齡不相稱,並導致溝通困難者。

311語暢異常:說話之節律有明顯且不自主之重複、延長、中斷,首語難發急促不清等現象者。

411語言發展遲緩:語言之語形、語意、語彙、語法、語用之發展,在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方面,較同年齡者有明顯偏差或遲緩現象者。

 

 

(二)支持需求

111日常對話,工作要求,考試時可給予簡單而精確的提示,提示後請學生用自己的話把提示再說一遍確定他懂。

211配合語言治療師或巡迴教師的服務,統整教材與程序,融入日常教學,以改善溝通能力。

311利用班級內互動環境,促進語言障礙學生的語言發展及溝通技能。

411善用輔助性科技輔具,如溝通板等。

511充分運用同儕互動、小組教學、多層次教學及合作學習等。

611加強心理輔導,培養自信與挫折容忍力,加強應對進退溝通的能力、人際互動技巧與正當休閒娛樂之培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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