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聽覺障礙-詹翔霖副教授-親職教育

身心障礙學生-聽覺障礙

(一)特性:聽覺障礙學生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導致對聲音之聽取或辨識有困難者;聽覺障礙學生常用之溝通方式可分為三大類:口語、手語及綜合溝通(聲音、唇形及手語)。其鑑定標準如下:

111接受自覺性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語音頻率聽閾達二十五分貝以上者。

211無法接受前款自覺性純音聽力檢查時,以他覺性聽力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者。

 

(二)支持需求

111及早介入訓練優勢感官,可將聽障感官訓練納入輔導。

211善用學習輔具,如配戴適宜的助聽器、人工電子耳,教師授課使用調頻助聽器並善用聽障資源中心教材。

311著重生活技能訓練,鼓勵學生融入正常社會參與社會活動。

411班上有聽覺障礙學生就學時,依照其障礙程度,級任教師必須注意個別的特質與需求,教學時要特別注意學生獨特的學習需求,並依其獨特的學習需求,給予合宜的協助。如果學生的學習成就未達預期的水準時,請及時聯絡就近輔導老師,共同診斷原因並找尋補救的策略,避免日久難以補救。

 

511缺乏自信的人格特質,需要師長更大的關懷。加強心理輔導;接納本身聽障的事實,培養自信與挫折容忍力,加強應對溝通的能力與培養人際互動技巧,養成生活自理能力,增強解決問題的能力,培養讀書以外的興趣。

 

611多提供成功的學習經驗,增強其成就動機;充分利用同儕互動及小組教學及最少限制環境。

711善用職務再設計、運用輔助性科技輔具發揮潛能、找對自然支持者、寬懷、包容、尊重、鼓勵、讚美給予肯定賦予成就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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