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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微型企業創業楷模選拔申請說明

一、緣起

隨著我國產業發展變遷,微型創業已成為就業新型態。然而,微型企業創業者,在創業過程中常面臨營運、資金及行銷等各項挑戰。因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近年來推動「微型企業創業貸款」、「創業鳳凰婦女小額貸款」、「創業諮詢輔導」、「微型創業鳳凰貸款」等創業輔導措施,用以加強微型企業者創業能力及取得適當營運資金。為激勵微型創業者創業精神,並鼓勵微型企業積極創業,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2011年微型企業創業楷模選拔表揚計畫」,以表揚微型企業創業者之創業奮鬥歷程,擴大就業並促進經濟發展。

二、目的

為鼓勵微型企業積極創業,擴大就業以促進經濟發展,特選拔表揚微型企業創業楷模,並藉由表揚微型企業創業者創業歷程及企業成長創新,以激勵微型企業創業者創業精神,並分享創業成功機會,進而激勵社會大眾創業風氣。

三、主辦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四、參選資格

(一)            具中華民國國民身分,且未曾獲本獎項之企業負責人

(二)            依法辦理登記之營利事業組織,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曾參加勞委會辦理創業諮詢輔導之企業,目前仍正常營運者。

2.曾參加勞委會辦理創業課程研習之企業,目前仍正常營運者。

 3.曾申貸政府辦理之「微型企業創業貸款」、「創業鳳凰婦女小額貸款」、「微型創業鳳凰貸款」等,並獲銀行核准撥款,且截至申請評選日止仍正常營運且還款繳息均正常者。

五、評審方式

(一)邀請產、官、學專家擔任審查委員,評審方式分為初審、實地訪審及決審三階段:

1.  初審作業:進行書面審查,擇優進入實地訪審。

2.  實地訪審:由評審委員實地到場瞭解企業實際營運狀況。

3.  決審作業:進行入選廠商簡報審查,決定得獎名單。

(二)評審指標:

  1. 初審:
           (1)企業經營狀況與穩定程度。
           (2)創業奮鬥歷程及克服困難度,足以為表率。
           (3)商品或服務具有創新與特色性。
  2. 實地訪審:
           (1)商品或服務之作業管理品質。
           (2)實體設施(如廠房、店面等)之環境優劣。
  3. 決審:
           (1)企業發展性與永續經營能力。
           (2)企業成長過程創造就業機會,著有成效。

    (3)企業回饋及社會貢獻度,有具體事蹟者。

六、獎勵名額

     評選出微型企業創業楷模,以10名為原則。

 

七、獎勵方式

(一)頒發獎座乙座。

(二)全額補助參加國內微型企業創業楷模廠商參訪活動,相互觀摩並增加楷模間情感交流,以協助拓展事業。

(三)辦理公開表揚活動與媒體露出。

八、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附件1)。

(二)切結書(附件2)。

(三)自我資料檢核表(附件3)。

(四)營登或稅登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文件影本。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六)曾申請創業貸款者需檢附最近一期還款繳息紀錄。

(七)營運情形證明。

1.成立於99年12月31日前之事業者請檢附近2年之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未達2年者以自營業日起提供)及100年1-6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影本。

2.成立於100年1月1日以後者,請檢附自營業日起至100年1-6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影本。

3.上述成立日期營業情形,若未達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者,請檢附營業稅查定課徵(405)核定稅額繳款書影本。

(八)相關附件(如:產品照片、型錄、專利、獲獎紀錄等)。

九、報名方式及時間

(一)申請資料一式3份。(相關附件除照片外請用影本)

(二) 採通信或親送方式報名,自即日起至100年0919日止(郵寄者以郵戳為憑),送達台北市100台北市和平西路一段150號12樓【微型企業創業楷模執行小組收】。

(三)資料索取及下載方式:

社團法人中國青年創業協會總會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一段150號12樓。

網址:http://beboss.cla.gov.tw/(微型創業鳳凰網)

http://www.careernet.org.tw(中國青年創業總會網站)

(四)聯絡電話:02-23328558分機317葉秘書

 

十、得獎人之義務

(一)得獎人應配合提供製作專輯資料及參加相關推廣活動。

(二)得獎人應加入創業鳳凰家族並參與相關活動。

(三)得獎人應視本會實際需求提供創業者參訪見習機會。

(四)國內參訪觀摩活動者於結束後於限期內繳交參訪心得。

 

十一、其他

(一)申請資料概不退件。

(二)曾榮獲本會微型企業創業楷模者不得報名參選。

(三)得獎名單預定於100年10月31日前公布。

(四)得獎人需親自參加國內參訪,若因故無法參加,視為棄權,不得指定代理人參加。

(五)得獎人若經查證有違反本簡章規定或不實陳述者,其參訪之支出費用、獎座應全數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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