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2017客庄12大節慶」實施計畫

  • 目的

挖掘客家在地節慶,重塑客庄共同記憶,重點扶植具在地深厚文史、重大歷史意義,或以在地文化創新詮釋之客庄節慶,期能重現客家人文精神,彰顯臺灣客家節慶價值與特色,進而輔導推動申列國家文化資產,創造客家文化永續發展

  • 計畫類型及辦理內容
  • 節慶類型
  • 傳統型:具在地深厚文史意涵,或重大歷史意義之客家節慶。
  • 創新型:以客庄文化為基底,創新詮釋在地生活之客家節慶。
  • 辦理內容:改變以往嘉年華式的活動面貌,朝挖掘節慶價值,重塑共同記憶的方向規劃,並以重現客家人文精神為活動主軸,辦理內容如下:
  • 慶典科儀:基於節慶文史典故、意涵,辦理具有傳統價值及文化特色之祭典、紀念儀式等活動,藉以深植民眾固定生活型態,傳承客家文化禮俗儀典,強化節慶之文化效益。
  • 教育推廣:將節慶之文化價值與意涵,轉化辦理相關教育或推廣活動,藉由進入校園教學或以虛/實體研習/體驗課程,扎根傳揚客家文化,擴大節慶之教育效益。
  • 在地連結與參與:節慶期間應結合在地餐飲、旅宿、文創等產業,及教育、文化、青年、社區發展協會等團體單位,發揮創意設計、製作在地節慶文創商品及辦理周邊文化景點導覽(含文史古蹟、小吃、在地特色商品等),引發地方文化活動能量、促進在地參與及認同,確實融入地方特色與生命力,提升節慶之社會效益。
  • 藝文展演:以創意演繹節慶意涵或在地特色之藝文表演活動,應尊重節慶之主體性,並以客籍或在地藝文團隊展演為主,不邀請商業演出為原則。
  • 全國客家日、客家桐花祭及六堆運動會等節慶活動,另案申請。
  • 參與對象

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及立案民間團體提案申請,惟規劃及辦理期間,應邀請產、官、學、研及民間團體等單位,並鼓勵社區及周邊學校參與,廣為蒐集資料與建言,整合及協調相關資源後訂定及執行計畫。

  • 補助原則
  • 申請單位應自行編列預算,本會依據自籌款編列及計畫內容,綜合考量核定及補助額度。
  • 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其最高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相關規定辦理。
  • 補助經費應納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年度預算辦理,並應專款專用,補助經費之撥款及核銷程序應依前開相關規定辦理。
  • 對民間團體之補助,最高以補助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八十為原則。
  • 經費項目以場地及設備租借費、布置費、客家藝文表演及主持費、文宣設計印刷費、行銷宣傳費保險費、導覽人員培訓及解說費、講師鐘點費、攝錄影費、接駁車費及工作人員誤餐費等項目為原則其他符合計畫需要項目,經本會認可者。
  • 申請作業
  • 受理時間:即日起1051118日(星期五)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函送至「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7樓,客家委員會文化教育處文藝發展科收」,信封上註明「申請2017客庄12大節慶」,連絡電話:(0285128542
  • 申請文件:

依據規定文件與數量函送至客家委員會,相關文件請至本會全球資訊/表單下載/藝文發展類-「2017客庄12大節慶」下載。另,為增加行政效率簡化作業流程,因應本會開辦獎補助系統線上申請作業,本案採取紙本及線上雙軌申請,詳細流程請依「獎補助系統操作手冊」辦理。

  • 審查作業
  • 審查基準
  • 節慶意涵價值與客家文化關聯性【30%】。
  • 辦理內容與節慶意涵價值相符程度【25%】。
  • 教育推廣及在地連結參與程度20%】。
  • 行銷策略15%】。
  • 經費編列合理性【占10%】。
  • 審查方式
  • 初審階段:審查申請計畫書格式、內容及附件等要項,逾時交件及資料不全,均不予受理。
  • 複審階段:本會邀請專家學者或中央部會有關業務主管機關組成審查小組,複審分數達合格分數80推薦入選決審
  • 決審階段:召開決審會議,得視需要邀請進入決審單位進行簡報及答詢依據審查基準複核分數,提議入選為客家節慶。
  • 核定公告:由本會正式函文通知申請單位,並公告於本會全球資訊網
  • 執行與督導
  • 請切實掌握計畫執行進度與品質,並配合本會督導考核工作。
  • 經本會核定計畫,不得擅自變更活動內容,如評估原計畫執行內容不符目標效益,應於活動辦理前2個月函報本會備查,並詳實填寫計畫修正申請表、修正差異分析及變更差異對照表本會得視情況按比例酌減金額;如無法舉辦時,應盡速函報本會說明原因及撤案。
  • 藝文展演活動應以客籍或在地藝文團隊展演為主,不邀請商業演出為原則。
  • 本案之各項文宣及出版物應依預算法第62條之一規定,明確標示「廣告」字樣,並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並於相關文宣之適當位置,標明指導單位「客家委員會」字樣及「客庄12大節慶」LOGO標章,未切實執行者,本會得視情況酌減經費補助。
  • 活動邀請卡應載列本會主任委員共同署名邀請,若各項出版品需載有縣(市)長、鄉(鎮、市、區)長或主辦團體負責人序文,應提供文稿經本會同意後使用。
  • 受補助單位辦理活動使用之音樂、圖文,應於活動前取得授權,且無侵犯著作權及版權問題,若有違反或侵犯他人相關權利者,受補助單位應負所有法律及賠償責任。
  • 辦理地點應擇符合公共安全標準之建物(含消防設施),並依據「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 不得為特定政黨或特定候選人宣傳造勢,應確實掌握工作人員、支援人力與志工等執行職務所需之知識、技術、能力,適時分配或調整,以提供諮詢及友善服務。
  • 請配合加強宣導及落實菸害防制、環境保護、性別平等、消費者保護、動物保護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等意識與相關政策。
  • 經費撥付與財務管理
  • 經費撥付
  • 1期款:計畫執行前2個月,檢附直轄市、縣()政府及立案團體開立之收據納入預算證明(民間團體免附)、核定函影本、匯款戶名與銀行帳號、期中執行報告書與光碟各1份,請領50%補助經費。
  • 2期款:計畫完成後30日內,檢具直轄市、縣()政府及立案團體開立之收據、納入預算證明(民間團體免附)及核定函影本、計畫總經費與獲補助項目、金額支出明細表,機關如接受二個以上政府單位補助,應列明各補助項目及金額;民間團體則需檢附獲補助金額之原始支出黏貼憑證、結案成果報告書與光碟各1份,函送本會結案核銷,請領50%補助款。
  • 財務管理
  • 涉及個人所得之所得稅扣繳事宜,由受補助單位依各類所得相關扣繳規定辦理。
  • 受補助經費於結案時如有結餘款應繳回,如結算之總經費低於提出申請之總經費或不符最高補助原則,得依比例核減補助款。
  • 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各有關人員應依權責覈實辦理,如有偽造不實之情事,應負法律責任並移送法辦。
  • 本計畫未規定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於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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