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第四屆)『台灣中小企業社會責任獎』-重大缺失自我檢核表-詹翔霖副教授

附件 (五)

重大缺失自我檢核表

申請組織

請說

稅務

1申請截止日前3內及審查期間,經稅捐稽徵機關曾依稅法規定處以暫停營業或停止營業之處分者。

 

2申請截止日前3年內及審查期間,納稅義務人(或企業負責人)曾因逃漏稅捐,而受判刑確定者。

 

3申請截止日期3內及審查期間,有已確定之稅捐或罰鍰,未依規定繳納,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者。

 

4申請截止日前3年內及審查期間之稅務違章紀錄達3次以上者。

 

環境保護

1申請截止日前3內及審查期間,事業單位負責人或其所屬員工因執行業務,曾因違反環境保護法規、受徒刑處分,判決確定者。

 

 

 

2申請截止日前1內及審查期間,曾因違反環境保護法規被處罰鍰累計金額達最高罰鍰金額或曾被處最高罰鍰處分者。

 

國際貿易

1申請截止日前3內及審查期間,企業負責人或其所屬員工,曾因執行業務違反貿易法經判刑確定者。

 

2申請截止日前3內及審查期間,曾因違反貿易法,被處最高罰鍰或被處罰鍰達3次以上處分者。

 

3申請截止日前3內及審查期間,曾因違反貿易法,被撤銷其進出口廠商登記或停止其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2次以上者。

 

職業安與衛生

1申請截止日前3內及審查期間,事業單位雇主曾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受判刑確定者。

 

2申請截止日前3內及審查期間,曾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受主管機關處部分或全部停工處分者;惟非屬1年內之部分停工處分,且已向主管機關溝通,並取得同意復工之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3申請截止日前3內及審查期間,曾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被處罰鍰達3次以上或曾被處最高罰鍰處分者。

 

4、申請截止日前1 年內及審查期間,曾發生下列重大職業災害者:

(1) 死亡1人以上者。

(2) 罹災人數在人以上者。

(3) 氨、氯、氟化氫、硫化氫、三氧化學物質之洩漏,發生1人以上罹災勞工需住院治療者。

 

 

 

 

 

 

 

勞資關係

1、申請截止日前3年內及審查期間,事業單位雇主曾因違反相關勞動法規及性別工作平等法受判刑確定者。

 

2、申請截止日前3年內及審查期間,曾因違反勞動基準法、勞資爭議處理法或性別工作平等法被處罰鍰達3次以上或被處最高罰鍰處分者。

 

3、申請截止日前3年內及審查期間,曾發生屬於「處理重大勞資爭議事件實施要點」範圍之「重大勞資爭議」事件者。

 

 

4、申請截止日前1年內及審查期間,曾因勞工勞保及健保欠繳保費、高薪低報,致違反勞保及健保法規,被處罰鍰達3次以上或被處最高罰鍰處分者。

 

5、申請截止日前1年內及審查期間,曾因勞工工作超時,致違反勞動基準法,被處罰鍰達3次以上或被處最高罰鍰處分者。

 

消費者抱怨

1、申請截止日前3年內及審查期間,有消費爭議事件業經法院判決確定企業具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

 

2、申請截止日前3年內及審查期間,有消費爭議事件經受理消費申訴之縣市政府消保官、消費者保護團體進行調解,企業不予理會或未積極與消費者進行協商者。惟業已向主管機關溝通,並取得已「積極改善」之書面文件者不在此限。

 

 

 

 

 

公司治理

1、產品(服務)品質

(1)申請截止日前 3 年內及審查期間,事業單位負責人或其所屬員工執行業務,曾因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等食品安全管理法規,受有期徒刑以上判決確定者。

 

 

 

 

 

(2)申請截止日前3 年內及審查期間,事業單位負責人或其所屬員工執行業務,曾因違反藥事法、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藥品安全管理法規,受有期徒刑以上判決確定者。

 

 

 

(3)申請截止日前3 年內及審查期間,事業單位負責人或其所屬員工執行業務,曾因違背醫療法、醫師法等醫事管理法規所定義務,受有期徒刑以上判決確定者。

 

 

 

(4)申請截止日前3 年內及審查期間,事業單位負責人或其所屬員工執行業務,曾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飼料管理法、植物種苗法等生物科技管理法規,受有期徒刑以上判決確定者。

 

 

 

 

 

(5)申請截止日前3 年內及審查期間,曾因違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規、藥品安全管理法規、醫事管理法規及生物科技管理法規,被處罰鍰達3次以上或被處最高罰鍰處分者。

 

 

 

2、智慧財產權保護

(1)申請截止日前3 年內及審查期間,事業單位負責人或其所屬員工執行業務,曾因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受有期徒刑以上判決確定者。

 

 

 

 

 

(2)申請截止日前3年內及審查期間,曾因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受罰金判決確定達2次以上者。

 

3、組織行為合法性

(1)申請截止日前3年內及審查期間,事業單位負責人或其所屬員工因執行業務,曾因違反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或貪污治罪條例,受有期徒刑以上判決確定者。

 

 

 

 

 

(2)申請截止日前 3 年內及審查期間,曾因違反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貪污治罪條例或其他規範公司治理原則相關法令,被處罰鍰達 3次以上或被處最高罰鍰處分者。

 

 

 

一、依據前揭所述,本組織確已真實自我揭露,如有不符願負一切責任並放棄申請資格。

二、對被判定有重大缺失有異議時,參選者應於工作小組告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檢具向原處分機關申復成功之證明文件,函工作小組重新認定,逾期則不予受理。

負責人簽章:

填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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