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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管理-營業稅賦

銷售行為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均應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現行營業稅課稅方式有使用統一發票及查定課徵等兩種。使用統一發票大部份以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少部份以銷售總額按規定稅率計算。查定課徵營業人指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平均銷售額未達20萬元之營業人,係以查定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


*營業稅稅額計算表

種  類

稅率

稅額
計算

納稅方法

一般稅額計算

5%

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自動報繳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業、典當業

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

2%

依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

自動報繳(典當業得依查定之銷售額計算)

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

5%

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

1%





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

15%

依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

自動報繳

酒家及有女性陪侍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

25%




小規模營業人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

1%

依查定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

稽徵機關發單通知繳納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銷
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

0.1%

依商業登記法第四條及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第三條之規定,商業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課徵起徵點者,得免依該法申請登記。商業登記法 (民國 91年12月18日修正)第4條規定,以下所列之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攤販、家庭農、林、漁、牧業者、家庭手工業者、合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其他小規模營業標準者。

*營業稅課徵起徵點,係依營業業別之不同訂定。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如下:

業 別

起 徵 點 ( 每 月 銷 售 額 )

臺  灣

直 轄 市

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冶業、包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一般飲食業。

一、自中華民國76年7月份起為新臺幣5萬元。
二、自中華民國77年7月份起為新臺幣陸萬元。

新臺幣6萬元

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加工業、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勞務承攬業、倉庫業、租賃業、代辦業、行紀業、技術及設計業、公證業。

一、自中華民國76年7月份起為新臺幣2萬5仟元。
二、自中華民國77年7月份起為新臺幣3萬元。

新臺幣3萬元

***參考網站***
財政部賦稅署:http://www.dot.gov.tw/
服務電話:(02)2322-8000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http://www.tpctax.gov.tw/index.aspx
服務電話:(02)2394-9211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http://www.kctax.gov.tw/
服務電話:0800-028-333、(07)229-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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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詹翔霖教授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