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肢體障礙-詹翔霖副教授-親職教育

身心障礙學生-肢體障礙

(一)特性:上肢、下肢或軀幹之機能有部分或全部障礙,致影響學習者;其鑑定標準依行政院衛生署所定「身心障礙等級」中所列肢體障礙之標準。

 

(二)支持需求

111設立無障礙設施,如通道、樓梯、坐式馬桶、及各項公共設施,教室位置的安排等,最好在一樓,並且離各種學習場所較方便到達的地方;教室內座位的安排需方便輪椅或其他助行器移動。安排桌面,如固定紙張以方便書寫、置放書架以便閱讀,以利學習活動。

 

211輔助性科技輔具的介入,如書寫輔具、用餐輔具、溝通板等。

311若有動作執行上的問題而造成生活自理或學習上的困難,可能需要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的介入。

411若有溝通上的問題,可能需要語言治療師的介入。

511安排班級事務或學習活動時,不要先排除肢體障礙學生的參與機會,或預設他們無法完成的情況,剝奪他們公平學習的權益,如上體育課或其他動態課程時,要依據肢體障礙學生的體能狀況,提供個別的指導和協助,使他有團體的參與感和隸屬感。

611如有校外教學或參觀活動時,先要徵詢肢體障礙學生及家長的意見,並且鼓勵他們參加,為他們作更細節的安排。

711老師在教學方面可盡量加強動作與移動技能的教學、生活自理能力的訓練、增進其他學生對障礙特質的瞭解、強調生活品質的重要性、增進自我管理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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