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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辦理前置協商申請書-詹翔霖教授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債務人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辦理前置協商申請書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名稱:                          

申請人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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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內:

行動:

             

本人依中華民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之規定,對於金融機構所負債務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以下稱前置協商方案),並聲明及承諾下列事項:

一、本人明確瞭解此前置協商方案是為協助本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貸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所負債務與全體債權人共同協商還款方案。

二、本人有對               金融機構之自用住宅借款,今一併提出前置協商之申請,並同意依「個人購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五條之一有關遲延期數及分期償還方式等之規定辦理                                           

三、本人保證所提出之文件及資料均正確無誤,其內容如有不實或欺瞞等情事,願負相關之民、刑事責任。

四、本人同意授權受理前置協商方案申請之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得向稅捐機關、勞保局、台灣集保結算所公司、其他金融機構或其他機關、團體查詢本人之財產、收入、業務及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以下簡稱聯徵中心)查詢本人之各項信用狀況。

五、本人同意自前置協商方案申請開始後,全體金融機構得停止本人動用既有信用卡、現金卡、信用貸款及其他貸款之未動用額度、停止核准新授信額度或強制停用本人所有金融機構信用卡及現金卡之權利等。

六、本人同意以最大之誠意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協同辦理前置協商相關程序(包括面談及簽約)及提供各項文件。

七、本人同意自前置協商方案申請開始,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依規定向聯徵中心報送各項相關信用註記。若協商未能成立,亦同意申請前置協商之註記期間加計自前置協商程序完成日(結案日)起6個月。

、本人同意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未請求前置協商:1.未提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2.主動要求撤件、3.無法聯繫到本人(失聯)、4.經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通知面談兩次無故不到場面談者 。

九、為使前置協商程序能夠順利進行,應檢附下列資料:□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債權人清冊(向聯合徵信中心申請近1個月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前置協商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近三個月薪資證明文件(薪資單正本或薪轉存摺影本)或收入切結書、□近兩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1個月核發之財產資料清單(向各地國稅局申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正本(向各地勞保局申請),但確無本項資料者,可免提供、□有金融機構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者需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註:1.各金融機構不因本人申請前置協商而當然停止各項債權保全程序及催理措施。

   2.協商成立之還款條件未達主管機關所定免列報逾期放款之標準者,各債權金融機構仍將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列報逾期紀錄或轉銷呆帳。原債務如已有債信不良紀錄者,不因申請前置協商方案而得予註銷。

   3.本申請書為各債權金融機構辦理共同協商之制式文件。

 

此    致

全 體 債 權 人

近來不法代辦公司猖獗,提醒  台端應多加注意,如有任何債務協商需求,請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聯絡,切勿輕信及委託代辦公司,以免受騙上當!

101.1.2

                           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簽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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