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火金姑(相對保證)更生事業甘霖專案貸款信用保證要點

100.10.12第12屆第14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通過,100.11.4經濟部經授企字第10020391730號函准予核備

一、目的

為與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合作,提供信用保證,協助更生保護人就業及輔助缺乏創業資金之更生人創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

本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係以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交付之專款新臺幣一千萬元及本基金提供相對資金之五倍(即新臺幣一億元)為限,惟逾期保證餘額加計代償餘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時,本項業務即暫停

三、信用保證對象及限制

(一)信用保證對象

符合「更生事業甘霖專案貸款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實施要點)第三點貸款資格規定並完成第四點申請手續,且所創或所營企業須符合本基金「保證對象要點」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者。

(二)送保限制

申貸者、所創或所營企業有實施要點第十四點第一、二款不得申辦之情形,不得移送信用保證。

四、信用保證之授信

本項貸款信用保證之申請手續、貸款額度、用途、期限、利率、還款方式等,悉依實施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五、信用保證成數

信用保證成數最高九點五成

六、移送信用保證之程序

授信單位辦理本項保證,應先向本基金提出申請,由本基金核發明保證額度、保證成數及保證手續費率等相關條件之保證書,經授信單位依保證書辦理之授信,應於授信翌日起七個營業日內移送信用保證

七、保證手續費

授信單位移送信用保證時,依信用保證金額及信用保證期間按年費率固定百分之○‧五代本基金向借款人計收保證手續費,其餘保證手續費之計收方式、匯繳、退補、逾期保證手續費之計收等規定,依本基金「保證手續費計收要點」辦理。

八、保證範圍

保證範圍僅限債務本金。借款人及其保證人未依約履行債務時,由本基金依本要點規定代借款人及保證人負債務履行責任

九、展延或變更分期償還

依本基金「保證案件辦理展延或分期償還保證處理要點」辦理

十、信用保證案件之逾期處理

(一)授信屆清償期(含視同到期)而未清償者,授信單位應於授信到期日後二個月內通知本基金。

(二)授信逾期(含視同到期)後,授信單位應即依一般催收作業程序辦理催收。

(三)授信單位對主從債務人催討有收回時,除係處分擔保品之收回款,得優先沖償徵提該擔保之債權外,其餘應按債權比率分配之

(四)授信單位依法訴追之費用,俟訴訟終結及執行借保戶財產分配完畢後,如有不足得向本基金申請按追訴當時保證範圍之金額占追訴標的金額之比率分攤。

十一、代位清償之申請

授信單位已對主從債務人依法訴追並取得執行名義後,得檢具相關憑證及催收紀錄等資料,以「保證案件先行交付代位清償備償款項申請書」向本基金申請代位清償

十二、代位求償權之處理

本基金交付代位清償款之案件,自代償之日起,授信單位對債務人之求償權轉移予本基金。本基金對於代位求償權之催收、執行與抵押物之處理,仍得委託授信單位繼續辦理。若有收回款項應按債權比率匯還本基金。

十三、信用保證責任之免除

()授信單位辦理信用保證之案件,未依實施要點第十點規定之貸款期限內撥貸及本要點第三點第二款送保限制之規定辦理者,本基金得免除全部保證責任。

(二)授信單位辦理信用保證之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有具體理由經本基金同意者外,本基金得免除全部保證責任:

1.未依實施要點第九點還款方式及第十二點不得向貸款人收取額外費用之規定辦理。

2.未依本要點第六點移送信用保證之程序、第七點保證手續費及第九點展延或變更分期償還之規定辦理。

3.信用保證案件逾期之通知未依本要點第十點第一款規定於授信到期日後二個月內通知本基金。

4.違反授信單位總管理機構之規定。

(三)授信單位辦理信用保證之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就不符合規定部分免除保證責任:

1.信用保證案件逾期後之催收未依本要點第十點第二款規定辦理催收,致影響授信收回。

2.信用保證之授信款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查有流入授信單位行員有關帳戶之情形。

(2)授信款項未按貸款用途使用而經查實用於收回授信單位之原有債權(不論該債權是否經基金保證)者,依該部分占送保授信金額之比率解除保證責任,授信款項支領之日,收回授信單位之原有債權者,視同以該授信款項收回。前述用於收回授信單位原有債權之金額應扣除當日進帳之信用狀押匯款、託收款、票據提示兌償款、前一日存款餘額(不含備償專戶等已指定用途之款項),或其他有明確來源收回之款項。

十四、不當利用信用保證之處理

金融機構如有不當利用信用保證之情事或有高風險之虞者,本基金得隨時通知暫停送保

十五、其他

()送保案件有關抵押權及質權之設定、期中管理、受理申貸者塗銷抵押物抵押權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申請,以及授信逾期(含視同到期)後催收作業程序等事宜之處理,悉依授信單位總管理機構有關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實施要點規定辦理,不適用本基金其他規定。

(三)送保案件之各項徵信、授信、催收資料及相關傳票、帳冊均請留存備查。

十六、施行

本要點經本基金董事會議通過並報奉經濟部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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