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審查

    (一)認證作業執行機構於收到申請資料一週內完成書面資料審查,確認申請人之戶籍謄本、切結書(需簽署或蓋章)及立案證件影本(申請人非為團體 時)等資料是否完備,始可進入定期商品分級認證審查機制。

    (二)若申請資料符合審查要件則進行資料登錄,並安排審查委員進行實質審查;若資料不符時則寄發補正通知函,並限申請人於一個月內補正否則駁回本案。

(三)認證執行機構應於文件通過審查日起半個月內審查完結;其一般案件由審查委員獨立完成,但特殊案件得召開審查會議進行審查。

三、審查委員

    (一)由執行機構遴聘「認證審查委員會」執行審查,而此委員會成員包含各地區、各族群及各領域等學有專精之原住民文化產業學者或專家。

(二)審查委員將依產品申請類別安排適當之審查委員進行審查,並搭配現場稽核制度進行產品視查與輔導。

四、簽約

(一)由主辦單位授權認證執行機構代理簽約。

(二)認證執行機構得以書面通知通過審查之申請者簽訂「臺灣原住民文化產業認證標章使用合約書」;但通過審查申請產品件數為10件以下,可由執行單位直接製作發予認證吊卡,不須經過簽約授權。

(三)通過審查之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函後一個月內,與認證執行機構                                                     完成簽約手續,逾期視同放棄。

五、授證

(一)由主辦單位授權認證執行機構代理授證。

(二)通過審查之產品經完成簽約手續後可獲頒「臺灣原住民文化產業認證產品證書」,並依「臺灣原住民文化產業認證標章管理原則」之規定使用「臺灣原住民文化產業認證標章」。

(三)上述認證作品應標示證明字號十六碼:第一至六碼為認證日期西元年月日、七至十碼為工坊(創作者)代碼、十一碼至十二碼為產品類別、十三至十四碼為產品類型、十五碼至十六碼為產品項。

 

六、追蹤管理

申請人應於授證日起同意接受認證執行機構之追蹤查驗;認證執行機構對表

現績優者得報請主管單位予以適當鼓勵,但嚴重違規者則得進行公告並通知

原申請者取消認證,且必要時將依約追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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