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101年低收入戶等五大津貼年度調查已開始受理,符合資格者儘速洽辦

 

高雄市101年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子女生活教育補助、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及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年度調查,已開始在各區公所受理申請,凡100930日前列冊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子女生活教育補助、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等補助戶,於101年度有繼續接受補助需求,請於1031日前至戶籍地區公所或里辦公處辦理,逾期未辦理者將喪失受補助資格。 
社會局表示,高雄市101年最低生活費為每人每月11,890元,年度調查之相關規定如下: 
一、低收入戶生活補助資格: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11,890元)者。 
(三)動產規定:全家人口4口以內(含4口)之存款本金、有價證券、財產交易、投資、中獎所得及其他一次性保險給付,合計不得超過新台幣30萬元整;惟逾4口者,每增加1口得增加75仟元整。 
(四)不動產規定: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不超過新台幣300萬元整。 
(五)列冊人口自有汽車乙輛,總排氣量未達2,000c.c.,且車齡超過4年以上者;以營生為主或有特殊照顧需求者不受此限。 
二、申請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子女生活教育補助資格如下: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17,835元整)。 
(三)動產規定:全家人口4口以內(含4口)之存款本金、有價證券、財產交易、投資、中獎所得及其他一次性保險給付,合計不得超過新台幣45萬元整;惟逾4口者,每增加1口得增加1125佰元整。 
(四)不動產規定: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不超過新台幣450萬元者。 
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 
(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17,835元)者,每月核發6,000元,達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上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27,011元)者,每月核發3,000元。 
(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
)不動產規定: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得超過650萬元。 
(
)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者。 
(
)未重複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補助或津貼者。 
(
)實際居住於高雄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四、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資格: 
(
)家庭總收入平均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27,011元)者。 
(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200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
)不動產規定: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得超過650萬元。 
(
)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者。 
(
)未重複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補助或津貼者。 
各項補助津貼利息所得核算本金之方式,按99年台灣銀行全年平均值1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0.01008計算。為方便民眾,本次年度調查所需國稅局99年度財產及所得稅證明資料,均由社會局統一向國稅局申請,同時戶籍資料亦由社會局社政資訊系統與民政局戶役政系統連線取得,101年度有繼續列冊需求者,請務必在規定期限(1031日)前申請辦理,市民如有疑問可逕洽戶籍地區公所社會(經)課詢問,或電洽社會局社會救助科(電話:3373372~3373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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