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廠商提送計畫之計畫總經費包括補助款及自籌款,編列範圍包括人事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研發設備使用費、研發設備維護費、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等科目(詳參附件C、會計科目及編列原則)。 

 

(二) 補助款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50%,且為避免廠商因執行計畫造成公司財務困難,原則上,所申請之自籌款部分應小於公司實收資本額,或須提出適度之財務規劃證明以利計畫之執行。 

 

申請計畫期程與補助款上限詳如下表:

 

計畫屬性 

 

創新技術 / 創新服務 

 

申請階段 

 

Phase 1

 

Phase 2

 

Phase 2+

 

申請對象 

 

個別申請 

 

研發聯盟 

 

個別申請 

 

研發聯盟 

 

個別申請 

 

研發聯盟 

 

6個月為限。

9個月為限。

2年為限,但生技製藥計畫經審查同意者可延長至3年。

同左。

1年為限,但生技製藥計畫經審查同意者可延長至1.5年。

同左。

100萬元。

500萬元。

1.  全程補助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補助款上限依計畫期程按執行月數依比例遞減。撥付補助款每年不超過500萬元。

2.  先申請Phase 1且經審查結案再申請Phase 2者,全 程補助金額不超過1,200萬元,補助款上限依計畫期程按執行月數依比例遞減。撥付補助款每年不超過600萬元。

全程補助金額以成員家數乘以1,000萬元為上限,且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每家廠商補助款上限依計畫期程按執行月數依比例遞減。撥付補助款原則每年不超過成員家數乘以500萬元。

全程補助金額不超過500萬元,補助款上限依計畫期程按執行月數依比例遞減。

全程補助金額以成員家數乘以500萬元為上限,且最高不超過2,500萬元,每家廠商補助款上限依計畫期程按執行月數依比例遞減。

註:申請Phase 2Phase 2+計畫之補助款上限計算方式,原則應與計畫期程成正比關係,以Phase 2計畫為例: 

 

1.  未執行過先期研究者,計畫期程為18個月,補助款上限為:
1,000
萬元除以24個月再乘以18個月等於750萬元。 

 

2.  已執行過先期計畫者,計畫期程為18個月,補助款上限為:
1,200
萬元除以24個月再乘以18個月等於9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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